被告人冯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近日,恩平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判决,冯某犯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七个月,并受罚金一千元。

依法严惩野生动物犯罪(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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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5月29日晚上22点左右,被告人冯某从位于江门恩平市良西镇鹤坪村的家中出发,携带电筒、网兜、纤维袋等工具到村口河边的一处竹林,使用头戴电筒照明行猎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二十四只,分别为“白头翁”四只、“钓鱼郎”一只、“田林仔”一只、“银环蛇”四条、“眼镜蛇”两条以及“树蛙”十二只。第二天一大早,冯某驾驶小车到恩平市君堂镇的江洲市场向他人收购斑鸠两只和“黄肚仔”三条和“田鸡”六只。当天上午9点左右,冯某驾车来到恩平市区河南市场东侧内街,将上述其捕猎及收购的野生动物进行公开出售,售卖过程中被当场查获,现场缴获上述野生动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冯某家中搜获捕猎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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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未取得狩猎申领资格。经专业机构鉴定,上述缴获的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树蛙”属于“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六只“田鸡”均为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依法严惩野生动物犯罪(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2)


依法严惩野生动物犯罪(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3)

法院判决


25日,江门恩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冯某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冯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交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恩平法院综合考虑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野生动物保护破坏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整理自恩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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