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福菊在明知陈某2(已判刑)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积极帮助陈强从程某、陈某1等多名村民手中购买大桥下游1公里处的河道用于非法采砂期间,被告人田福菊帮助陈某2协调解决宋某、陈某1未买先行采砂问题,致使非法采矿顺利进行,并收取陈某22000元好处费经第六地质大队对宋村大桥下游约1公里处非法采砂地点进行核查,大桥下游1公里处河道内砂坑所采砂均为建设用河砂,规格为细砂,为可利用矿产资源,砂坑动用建设用河砂资源量为27846?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认定,上述细砂价值人民币696150元,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非法采矿罪认定?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非法采矿罪认定(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认定

被告人田福菊在明知陈某2(已判刑)没有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积极帮助陈强从程某、陈某1等多名村民手中购买大桥下游1公里处的河道用于非法采砂。期间,被告人田福菊帮助陈某2协调解决宋某、陈某1未买先行采砂问题,致使非法采矿顺利进行,并收取陈某22000元好处费。经第六地质大队对宋村大桥下游约1公里处非法采砂地点进行核查,大桥下游1公里处河道内砂坑所采砂均为建设用河砂,规格为细砂,为可利用矿产资源,砂坑动用建设用河砂资源量为27846?。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认定,上述细砂价值人民币696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福菊明知陈某2等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为其非法采砂提供帮助,且所采砂为可利用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6961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田福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田福菊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福菊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田福菊违法所得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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