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开始,张三及李四(在逃)两兄弟经合谋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趁水库水位下降导致岸边露出河沙之际,窜到属于禁采区的一废弃旧沙场处(位于张三家鱼塘北面),后利用铁铲、小货车等工具将水库岸边的河沙采挖回到自己家旁边、村里空地等三个地方进行堆放,并用于建房及出售获利。其中,张三向罗某等四人出售河沙共获利33055元人民币。
经鉴定,扣押的三堆河沙共380.5立方米,符合标准要求,价值79905元人民币。
【法院观点】
张三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罪。
【判决结果】
张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哪些情形构成非法采矿罪?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
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非法采矿罪怎么判刑?
1、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粤0881刑初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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