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过面对面的谈话或者手语、电话或者在线即时通讯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通俗信函、传真、电报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为非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对话形式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效果意思通过表意行为达到相对人时才能产生效力,而不是只要表意人发出其意思表示就生效了。

人民法院在审理以非对话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是否生效的案件中,要确定其非对话方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或身份契约的形式要求,比如遗嘱是否有书面形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完整和准确,接受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是否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意图,以合同为例,对方发出了邀约,另一方是否认为这就是一个订立合同的邀约,如果是否定性的,那么不能认定具有合同成立的标准;数据电文系统是否接收或收到,不能仅凭当事人的陈述,而应对其进行鉴定或检测,此外,对电子数据进行证据认证的过程要客观和公证,并体现在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

什么是限定短语(非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生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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