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过中国近代史的朋友,你对“治外法权”这个词还有没有印象?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在《南京条约》的附件中,清政府允许英国获得治外法权。

此后,美国、法国、俄国、葡萄牙、瑞典等列强,以及巴西、秘鲁、墨西哥等弱国纷纷效仿,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治外法权。

什么是治外法权呢?简单点说,就是外国人在清朝违法,不受清朝法律的管辖,而由其所在国来审判。为了处理司法案件,英国在1858年、美国在1906年分别设立了驻华法院。

很显然,这是对清朝主权的粗暴践踏,是对清朝司法权的无情藐视。

清朝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晚清不平等条约中的)(1)

晚清官员在审案。

举例来说,我们看看英国是如何行使治外法权的。英国的驻华法院分三级:

第一,领事法庭。可以受理一切民事诉讼,但诉讼价额在500镑以上或法律上有难点时,应向高等法院呈报;刑事案件则徒刑在一年以下或罚金在100镑以下者,归其管辖。

第二,高等法院。可以在中国任何地方开庭,受理英侨在华的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离婚及谋杀等特定案件,则专属它管辖。

第三,上诉法院。凡有不服各地领事法庭的判决,刑事案件不论轻重、民事案件诉讼价额在25镑以上者,均得在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因此说,英国在华的审判体系十分完备,完全架空了清朝的法律。其他列强均有一套相应的领事审判机构。

清朝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晚清不平等条约中的)(2)

晚清官员在户外审案。

列强在华的审判机构干着包庇真凶、吞噬人血的肮脏勾当。

1864年7月,住在广州十三行的英国商人孔普敦,认为附近水果摊贩叫卖声比较嘈杂,多次踢翻果摊,把小贩赶走。

孔普敦和他的同伙甚至把小贩捆绑起来毒打,并用武器驱赶街道上聚集围观的市民。冲突由此而起,孔普敦当场开枪,致中国人3死6伤。

案发后,孔普敦被送上英国在广州的法庭。他承认犯有多次罪行,并对这次冲突负有责任。但法庭根据他的招供从轻发落,仅仅处以200元的罚金。

即便是这样轻微的处罚,孔普敦也不服,转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而高等法院竟然推翻原判,判定孔普敦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孔普敦案”的最终结果,是晚清外国人在华犯罪的一个缩影。双手沾满鲜血的凶手,在治外法权的庇护下没有受到丝毫惩处,真是天下奇闻!那些死者何以安魂?

清朝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晚清不平等条约中的)(3)

八国联军判处一名中国人死刑。

长期担任清朝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一针见血地指出:“外国人攻击了中国人并不受法律的制裁,中国称为谋杀的案件总是被外国法庭加以开脱或是定为误杀罪,依照中国法律应判处死刑的外国罪犯仅判处短期监禁。”

在华洋纠纷中,如果中国人成为被告,清朝的官府会如何判罚呢?

1846年3月31日,福州市民林森森在街上误碰一英国商人,该英商便用手携木棍殴打林森森,林森森逃至一间油蜡店躲避。英商随后赶至,并打砸店铺。

第二天,当地一些市民觉得英商欺人太甚,就前往英国商馆打人抢物。

闽浙总督刘韵珂得知后,高度重视,从快审理,从重判处28人有罪。而惹事英商则交给英国领事自行查办。

审理过程中,刘韵珂明显袒护英国人,遭到人们的谴责,“甚有画其像为夷人啖屎者”。

清朝不平等条约的内容(晚清不平等条约中的)(4)

中外官员组成的会审法庭。

治外法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即各地租界内的会审公廨。在租界内发生的华洋纠纷案件,中外双方各派法官审理。实际上,由于清朝司法主权受损,主导审理的仍是外国人。

此外,晚清在华外国人还肆意干扰官府的司法主权,为了个人利益向官府施加压力。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传教士袒护教民,使得地方官在处理百姓与教民冲突时不能公正处理。

晚清层出不穷的“教案”中,普遍的导火索就是部分教民在传教士的庇护下为非作歹,进而引发强烈不满,百姓把怒气撒向传教士。

进入民国,中国人民开始进行收回治外法权的努力。经过数十年的斗争,终于在1946年将非外交人员的单方面不平等的治外法权完全废除。

参考资料: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李冠儒《晚清时期列强在华治外法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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