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情形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情形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代收代缴人——受托方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要缴纳多少税,或者说受托方要代收代缴多少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计征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比率税率)
复合计征组价公式
从价税的组价=(材料成本 加工费 从量消费税)/(1-比率税率)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是不是就可以省下一大笔税钱啦?
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
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续问题
直接出售
不加价,即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
加价,即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征增值税,征消费税,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连续生产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增值税,生产领用不征,销售产品征;征消费税,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
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征增值税,生产领用不征,销售产品征;不征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征增值税,视同销售,不征消费税。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6.5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3万元,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5万元。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95万元。
甲企业支付的运费1万元应计入材料成本中。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 1 5)÷(1-5%)×5%=2.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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