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虽然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却是属于房屋所有人的,所以即使村民拥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也不能随意的处置宅基地,在法律上,也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权问题。那么出嫁女能否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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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子女是否还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出嫁女有宅基地继承权吗(出嫁的子女是否还有宅基地的使用权)(1)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刘海霞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的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出嫁子女结婚后如果户口没迁往别处就还有承包权,如果户口迁走了就不是本集体经济的农民了,也就没有了承包权。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还有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虽然子女出嫁了,户口迁到男方所在的村,但是男方的村集体没给分土地,那出嫁子女原户口所在村庄就不能剥夺赵那份承包地。无论如何,只要出嫁子女还是农村户口就理应获得一份承包地。”

关于宅基地继承的问题,这种情况通常首先要看户口方面,其次就是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所以通常情况下出嫁的女儿是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过作为继承人却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刘海霞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因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除非妇女因户口外迁且在嫁入地分得了土地,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否则其理应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权益。

刘海霞律师简介

资深房产、动迁专业律师,10年执业经验,案件调解率与胜诉率高。擅长领域:“动迁利益分割纠纷”、“房产继承纠纷”、“离婚与动迁交叉纠纷”、“继承与动迁交叉纠纷”、“房屋买卖与动迁交叉纠纷”、“公房承租人变更及买卖纠纷” “房屋土地征收专项法律顾问”。刘海霞律师执业十年以来,运用非诉与诉讼机制相结合的方式成功解决数百起疑难复杂案件,擅长于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中心,以独特、精准的视角洞察案件本质,设计综合解决方案。刘海霞律师有较好的谈判掌控力,常以简洁、清晰的语言沟通案件各方,提升案件解决效率,为委托方创造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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