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源于网络,与案无涉A公司(债务人)向B公司(债权人、抵押权人)借款,C公司(抵押人)以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经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他项权证后A公司拒不偿还借款,B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1.判令A偿还借款;2.判令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抵押权人未起诉如何行使优先权?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抵押权人未起诉如何行使优先权(律师先查封后抵押)

抵押权人未起诉如何行使优先权

图片源于网络,与案无涉


【案情简介】

A公司(债务人)向B公司(债权人、抵押权人)借款,C公司(抵押人)以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经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他项权证。后A公司拒不偿还借款,B公司遂诉诸法院,请求:1.判令A偿还借款;2.判令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涉案抵押财产于2013年2月6日被另案查封(查封期限2013.2.6-2015.2.5,续查封2015.1.30-2017.1.29),于2013年10月12日办理本案抵押登记,2015年5月27日,解除查封。


【争议焦点】

债权人B公司是否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梳理事实】

(一)B、C之间《最高额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

(二)抵押已登记,B公司持有他项权证;

(三)B公司诉请的优先受偿权,权利基础源自于抵押权;

(四)本案抵押财产,法院查封在先、抵押登记在后,再后解除查封。


【被查封的财产能否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均明确规定: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抵押。 显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抵押,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债权人B公司是否取得抵押权】

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办理抵押登记,B公司持有的他项权证,系某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前,即具权利表象,理应认定其抵押权有效。

笔者观点认为,抵押财产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属于无效抵押,不发生抵押权效力。且B公司据以证明享有抵押权的他项权证书,系某国土资源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该证据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事后解封的行为能否“漂白”抵押权】

举一例说明,一男强奸一女,后男女结婚。试问,事后的结婚行为能否使前面的强奸行为合法化呢?答案是:显然不能!


【担保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系真实意义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C公司理应承担担保责任,且不因抵押权效力而受影响。但是,B公司诉请的优先受偿权缺乏抵押权基础,如果B公司不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在法院主动示明后仍不变更,那么法院只能依法驳回其优先受偿权的诉请,而不能主动判决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由此,本案因为B公司的诉讼请求设计失误,C公司将躲过一劫!


【作者声明】文章所涉案例均为长沙金律师亲办案例改编而来,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案例。文章旨在交流学习,供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借鉴参考,发挥法的指引作用。(欢迎转载,但须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