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责任的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特征)(1)

1、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的

(1)所谓“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是指根据《民法典》第81条和《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担任,或者执行董事担任,或者经理担任。除此之外的,比如,副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或者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均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笔者查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路,公司董事长梁某,公司经理任某非。按照《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为担任董事长的梁某,或者担任经理的任某非,而不应是赵某路。显然,华为公司的该人事安排违反了法律规定。

(2)所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究竟是董事长?还是执行董事?还是经理?公司法并不干涉,决定权在于公司章程。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旦确定,须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①《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将“法定代表人姓名”列入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

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主要负责人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公司之间属于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且这种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无须公司的授权,而是来自法律的规定。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公司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不但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权限范围内的代表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后果,也可由公司承担,比如,根据《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

法定代表人责任的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特征)(2)

(2)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对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知情或者不应当知情的权利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均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外人无从得知,因此,基于保护交易活动中无过错方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前面提到的《民法典》第504条就是这种法律原则的最好体现。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职务侵权,等同于公司造成他人损害,等同于公司侵权。既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那么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侵权行为,也就是公司的侵权行为后果自然也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自然人担任

(1)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能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只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也就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自然人担任。其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自然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由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那就必须满足《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自然人,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自然人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只有在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时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在其他场合,该自然人只能作为自己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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