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内容及其管理要求。

第三条 各职能部门、区域公司,要根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负责制订相应管理办法、培训计划、执行本公司及部门各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接受公司的指导与检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职能部门、区域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引用下列文件和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届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8.31 修订,2014.12.1 施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第 24 次会议修改通过(2011.12.31 施行,2016 年 7 月 2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进行修正);

(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2015 年 5 月 29 日80 号令第二次修正);

(四)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 2006 年 3 月 1 日施行,2015 年 5 月 29 日 80 号令修改);

(五)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5 月 29 日 80 号令修改)。

第六条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一)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入公司员工必须进行三级(第一级:所属公司级;第二级:部门/项目级;第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生产场所中常见的特种作业包含但不限于: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钎焊作业等,具体特种作业目录详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四) “四新”教育:指公司、区域公司、项目在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五) 其它术语参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用术语。

第二节 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一) 编制所属公司级安全生产培训需求计划,并监督计划实施;

(二) 负责实施所属公司级员工安全教育;

(三) 对节、假日参加工作和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 对员工进行季节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一) 员工安全生产培训需求计划的审核和实施工作;

(二) 新入职员工、实习生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工作;

(三) 组织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组织专业人员、一般工种的安全教育、考试工作;

(四) 对部门之间内部调动的员工,进行转岗安全教育。

(五) 新增特种作业学习人员的申报(如有);

(六) 按时派送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复审和考试;

(七) 对发生工伤和离岗的人员进行复工教育。

第三节 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公司三级教育范围:所属公司、部门/项目、班组):

(一) 三级安全教育按第一级(所属公司级)、第二级(部门/项目级)、第三级(班组级)教育逐级进行;

(二) 凡新入司员工(包括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短期合同工、外来培训、调岗及实习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

(三) 凡国家规定范围内必须参加三级教育的工人、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公司应当组织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 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为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见附录 4-A),并由人力资源部门存档保存。

(五) 三级教育实施机构、课时及教育内容详见下表,由各区域公司自行组织实施。

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规范(物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第四章)(1)

第十条 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者安全教育

(一) 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者(含被任命、聘用上岗)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纳入年度员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新任干部必须进行安全教育之后方可上岗。

(二) 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者(含新任干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项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 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及安全管理新知识、安全生产新技术;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

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一)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和培训,由各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 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新知识、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关行业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伤亡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4、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5、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6、危险作业点分布、危害程度,应采取的防护技术措施和方法;

7、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上岗工作,同时,执行特种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全员教育

(一) 区域公司应在每月 12 月份制定下一年度全员安全生产教育计划,且教育计划应经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教育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内容不限于: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二) 夏季应进行防中暑、防触电、防雷击以及夏季防护用品的正确穿戴和使用等教育。

(三) 冬季应进行防冻、防火、防滑、防风、露天登高作业防坠落、机动车雪、雾天气安全驾驶等内容的安全教育。

(四) 节假日应对员工进行各种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对加班、检修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五) 教育方式可采取授课辅导、班组学习、学习下发的安全简报、安全知识答卷、召开事故现场会等。

(六) 安全教育应有记录(包含但不限于:教育签到表、现场照片),并存档保存。

第十四条 日常安全教育

(一) 各区域公司在向员工布置生产任务时,应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教育。

(二) 对重大施工、检修等项目,在施工、检修前,应根据预先危险性分析提出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三) 各区域公司在接到上级下发的和公司要求贯彻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文件、通知后应及时向广大员工传达。

(四) 公司内发生事故或事故隐患在查明原因后,应及时教育员工吸取事故教训,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应在本公司范围进行通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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