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请问:

1.财税规定的实际税负,在融资租赁业如何界定和计算?(因为即征即退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融资租赁行业内,有人理解为租金 利息(暂不考虑手续费)有人理解为只是利息,不含本金)

2.可以将实际税负的分母看做是销售额吗?因为即征即退超三处理上,有的税务局实际税负是按照含本金计算,有的税务局是不含本金的,所以想知道有什么政策有较明确的说明吗?

3.有没有可能是税局延用了营改增以前的处理方式,把处理老项目的方式直接拿来处理新项目呢?谢谢!

专家回复: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规定(融资租赁业即征即退实际税负如何计算)(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融资租赁的销售额: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优惠: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这类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实际税负,按照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计算。应退还税额=实际缴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

专家分析:

实际税负的分子基本可以明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但是分母并没有明确,究竟是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呢,还是以租赁扣除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分母呢?这个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仅仅是部分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做了非正式的规定或者执行口径,例如上海等地规定可以以扣除成本之后的余额作为计算税负率的分母,而《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则规定“应按照全部收入作为分母进行计算,不得按照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差额作为分母进行计算”。

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大部分朋友都认为应该以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差额作为分母来计算税负率,其主要原因是原来在征收营业税时是按照财税03年16号文中规定的差额部分来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那么在营改增后也应该延续此种税款计算方式。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明确了这个细节的技术问题,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采用的是购入抵扣法(部分农产品进项、固定资产除外),而不是实耗抵扣法(是指分期实际耗用时抵扣),具体的政策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企业购入的货物或者服务,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时,可以一次性抵扣,当期销项税小于进项税的,不交增值税,形成进项税金留抵。另外,即征即退是按月计算按照申请,而不是按照项目来计算申请。所以,总结来说,增值税进项税是一次性抵扣,不存在分期抵扣的问题,同时,即征即退也是按月来计算实际税负的,不是按照整个项目整个周期来计算实际税负的,了解了这些增值税的基本规则后,我们再重新审视86号文的规定,这样可能更能准确理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政策规定的内涵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

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规定(融资租赁业即征即退实际税负如何计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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