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人有哪些(先辩护系列犯罪的未完成形态)(1)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而言的。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行为终局性的停止,同一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状态。只有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其刑罚后果不同,需要进行一定区分。本文是对犯罪的各种未完成形态所进行的介绍。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除了我们较为熟悉的犯罪完成状态即犯罪既遂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各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虽然未完成罪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全部基本构成要件,但由于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仍然构成犯罪。反之,如果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状态没有达到应受刑罚规制程度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产生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原因,是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导致犯罪停止下来。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行为终局性的停止,犯罪行为不再继续发展下去,而犯罪既遂发展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由于并不是终局状态,并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同一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终局的犯罪状态,不能并存多个犯罪状态,但可能成立结合犯、加重犯。未完成罪是相对于犯罪既遂而言的。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般状态,指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基本构成要件。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刑法理论上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只符合特定犯罪的部分犯罪构成要件,其余要件在刑法总则犯罪论部分予以规定。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间接故意由于对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放任”态度,因此没有对特定犯罪的追求意图,而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也不具有危害结果,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同样只有产生危害结果的才成立犯罪,因此过失犯罪也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状态。

​二、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条对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和刑罚裁量做出了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做准备的行为,虽然客观上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但已经对法益具有了直接、现实、紧迫的威胁,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还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此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成立犯罪预备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

其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如购买、制造犯罪工具,进行摸点,组织、策划犯罪计划等;

再次,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最后,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客观环境的阻碍、自身能力不足等。

认定犯罪预备需要注意与犯意表示之间的区分。犯意表示是行为人通过语言、文字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思想表现形式,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是实施了具体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对法益具有直接、现实的威胁,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

三、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对犯罪未遂的特征和刑罚裁量做出了规定。与犯罪预备相比,两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既遂,但与犯罪预备不同的是,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未遂犯造成的危害小于既遂犯,因此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不能免除处罚。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此关键在于对“着手”的认定。一般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进行认定,形式上,实行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质上,行为对法益具有直接、现实、紧迫的危险。如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威胁或强取财物时是着手;诈骗罪在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时是着手,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是预备行为。诬告陷害罪在为了诬告陷害向有关机关告发时是着手。对于不可罚的不能犯,包括对象不能、方法不能、主体不能,不具有产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因此没有导致法益侵犯的危险,不可能成立犯罪。对于是否能够导致危害结果,以行为当时的客观情况判断,如果可能导致结果的是未遂。

​四、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条对犯罪中止的特征和刑罚裁量做出了规定。犯罪中止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着手以后实行阶段的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犯罪中止不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继续犯罪没有客观障碍,但是其主观上产生了悔罪意识,因此自愿放弃继续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对于犯罪中止的处罚较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更轻。

​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满足特定成立条件:

首先,犯罪中止要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可以是预备行为后、犯罪既遂前,但是不能是行为终局状态之后。

​其次,行为人自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是自愿放弃犯罪,而不是由于自身能力不足或其它客观环境障碍而放弃。

​再次,对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只需要自愿放弃犯罪即可,但是对于实行终了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只有采取措施积极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中止。

​最后,行为人采取的中止行为需要有效防止追求的犯罪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采取了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是仍然产生了既遂结果,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在行为人尽了真诚的、最大的救助努力情况下,结果没有发生,但非因救助行为导致,或结果发生了,但系其它原因导致,而非实行行为导致,以上两种情况下也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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