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自由职业,户籍不在东莞,请问可以参加社保吗?应该怎样购买呢?”不少市民有这样的疑问。

南方 记者近日从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无单位非莞籍人员可在东莞市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市外户籍的境内居民可登陆“东莞社保”微信公众号线上办理参保手续,或持身份证到居住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窗口办理;港澳台居民可登陆“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线上办理参保手续,或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到居住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非莞籍如何购买东莞社保(如何在东莞参加社会保险)(1)

【小贴士】

无单位非莞籍人员参保办理流程

(一)市外户籍的境内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

1.增员手续:

(1)办理参保登记:

①线上办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市外户籍境内居民,可通过“东莞社保”微信公众号→“社保服务”→“业务办理”→“保险关系”→“个人身份增员”功能,录入相关信息之后,点击“确认提交”即可完成参保登记办理。

②窗口办理:携带居民身份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到居住地、就业地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社保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参保登记后,必须完成社保费扣缴登记流程:

①线上办理:持有效社保卡的市外户籍境内居民,可通过“东莞社保”微信公众号→“社保服务”→“业务办理”→“保险关系”→“灵就人员绑定社保卡代扣社保费”功能录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绑定社保卡代扣社保费。

温馨提示:“东莞社保”微信公众号绑定社保卡代扣社保费业务目前对已持有并开通东莞市广发银行或东莞银行社保卡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日后将陆续开通更多发卡银行办理。

②窗口办理:到东莞市任一银行网点签订《代扣社保费协议》后,将协议送至税务部门登记。

2.减员手续:

(1)线上办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市外户籍境内居民可通过“东莞社保”微信公众号→“社保服务”→“业务办理”→“保险关系”→“个人身份减员”功能录入相关信息,点击“确认提交”即可完成停保。

(2)窗口办理:携带居民身份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到参保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社保窗口办理停保手续。

(二)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办理流程

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办理参保登记: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到居住地、就业地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社保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参保登记后,必须完成社保费扣缴登记流程:

①线上办理:持有效社保卡的港澳台居民,可通过“东莞社保”微信公众号→“社保服务”→“业务办理”→“保险关系”→“灵就人员绑定社保卡代扣社保费”功能录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绑定社保卡代扣社保费。

温馨提示:“东莞社保”微信公众号绑定社保卡代扣社保费业务目前对已持有并开通东莞市广发银行或东莞银行社保卡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日后将陆续开通更多发卡银行办理。

②窗口办理:到东莞市任一银行网点签订《代扣社保费协议》后,将协议送至税务部门登记。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办理参保登记:

①线上办理:登陆“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办理,路径:“社保→养老→参保情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请”;或登陆“广东人社”APP办理,路径:“公共服务→社会保险→城乡居保→城乡居保参保登记和征缴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请”。

②窗口办理: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住址所在的镇街(园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社保窗口办理。

温馨提示:现场填写《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时,如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费,需提前准备银行账户信息。

(2)办理缴费暂停:

①线上办理:登陆“广东人社”APP办理,路径:“公共服务→社会保险→城乡居保→城乡居保参保登记和征缴管理→缴费暂停”。

②窗口办理: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到参保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社保窗口办理。

※相关文件索引:

1.灵活就业人员:

(1)《关于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链接网址为:

http://dghrss.dg.gov.cn/gkmlpt/content/0/218/mpost_218276.html#438

(2)《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5号),链接网址为: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1/15/content/mpost_3367204.html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31号), 链接网址为:

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1/35/content/mpost_3733776.html

2.居住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东府办〔2021〕3号), 链接网址为:

http://dghrss.dg.gov.cn/sbzw/getArticleDetail?id=6f4e6c9c4a20465d8aa5deb8d8ef7d3e

【记者】龚名扬

【作者】 龚名扬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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