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穴市三名男子分别因“滥伐、非法运输、非法收购”林木被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市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范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范某甲陆续从武穴市余川镇某些山的林木所有人处购买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砍伐上述林木,经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勘测,砍伐林木共计1701株,立木蓄积108.76立方米。
被告人范某甲雇请被告人范某乙将伐倒的林木运输到蕲春某木材加工厂武穴收购点及梅川某村出售。被告人范某乙明知范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为其运输出售7车林木,共计58.68吨,折算立木蓄积为46.944立方米。
被告人江某某明知范某甲砍伐的是滥伐的林木,仍非法收购其中的6车树木,共计51.68吨,折算立木蓄积为41.344立方米。
2014 年,范某甲因滥伐林木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范某甲在有前科的情况下再次犯同罪,属于应予从严打击的对象。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办案
该案三名被告人是该院“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打击的重点对象。一直以来,武穴市检察院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武穴市森林公安移送范某甲一案后,武穴市检察院依法快审快捕范某甲。
同时,检察官在办案中敏锐地发现,同案范某乙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江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树木,可能涉嫌犯罪,迅速请示分管检察长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注意深入侦查完善证据。公安机关及时补证后,武穴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对范某乙、江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提起公诉后,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呼吁:
树木拥有绿色,地球才有脉搏。树木每天为我们制造新鲜的空气,是我们亲密的伙伴。滥砍滥伐树木不是致富之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共建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滥伐林木罪】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滥伐林木“数额较大”以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0株为起点,“数额巨大”以60立方米或者幼树3000株为起点。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情节特别严重”以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
审核 | 张 伟、周中军
文 | 游欣玲、汤 冰、钟 瑜
编审 | 赵 兆、翟怡竹
编辑 | 钟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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