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准备起诉离婚的男士向本律师咨询是否需要在起诉书上写明被告的住址,而这个住址是否就是未来法院向被告进行送达所需的地址。
对于这位男士的问题,本离婚律师认为其需要首先弄明白什么是送达地址。所谓送达地址,是指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件时当事人的接收地址。这个地址有时是有效的,有时却是无效的。为什么会这么说呢?这是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原、被告虽然是夫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甚至中断了联系。造成原告并不清楚被告目前居住在哪里。在这种情况下,要让原告在起诉时就给法院提供一个有效的送达地址显然是不太可能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只有被告在诉讼期间居住并能接收诉讼文件的地址才是有效的送达地址,其它的地址都不能算作有效。
既然如此,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又该怎么办呢?对此,法律并未强令原告必须提供。比如,原告可以在离婚起诉书中只写被告的户籍地址,甚至是其它被告可能居住的地址。与此同时,由于法律规定了多种送达方式,所以当法院无法找到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时便可以采用其它送达方式,直至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
回到本案,如果这位男士实在难以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被告的送达地址的话,其还可以把被告的其它联系方式提交给法院,比如手机号、微信号、被告父母乃至关系密切的近亲属的联系方式等。法官则会按照这些线索去尝试联系被告。直至向被告送达成功。
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北京离婚律师咨询至此,我想大家对于本文的标题都会得出答案了,那就是:起诉书上被告的住址是送达地址之一,但不一定是有效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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