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之以恒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社区矫正执行监督的五项措施)(1)

第四检察部 孟祥河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到,轻罪刑事案件已经占比77.4%。经过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判处轻缓刑的比例与日俱增。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减刑、假释,决定或批准监外执行体量也在增大,社区矫正的工作量也必然增长。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社区矫正各机关之间衔接不顺,脱管、漏管、虚管、事故机率加大,入矫、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矫等方面管理粗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监督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没有监督的执行权,就如同脱缰的野马。“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必须履职尽责,保障其运行在合法的轨道上。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提出了五个措施:

1. 依法监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敢监督善监督有刚性,都需要有依据有规定有授权,作为监督者更须依法开展工作。《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8项监督职责,对调查评估、执行活动、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矫正终止等活动,均做了全面细致的规范,我们必须紧紧围绕这八个方面,开展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工作。

2.及时监督。“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低下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若要充分体现效率价值,监督工作亦应及时高效。交接、入矫环节要监督,保证既判力权威。管理、帮扶、刑事变更执行环节要监督,保证程序法治,不可恣意妄为。解矫环节要监督,保证人权理念得到贯彻。凡是重要节点的变化,都需要第一时间介入,方能发挥监督的效用。

3.有效监督。“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千头万绪,效果最终来检验。舆情和事故隐患是否消除,社会环境是否稳定,撤销缓刑和警告的比例是否降低,矫正对象是否再就业,融入社会的能力是否提高等,均需量化指标,以体现监督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4.源头监督。起点引领终点,生效判决或者决定批准后,交付执行是监督的第一关,是社区矫正执行监督的关键,重点关注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主要包括法院、监狱、公安机关)是否移送,移送执行是否及时,文书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等。因此,牢牢管控交接关,正本清源,往往事半功倍。

5.创新监督。创新是发展的源动力,巡回检察制度是热议话题,我们的社区矫正执行监督是否可以尝试融合,是否可以借鉴巡回检察制度的经验,值得探索。同时,监督要走出去,通过走访、调查等活动,核实社区矫正程序是否落实,矫正方案和措施是否差异化,矫正对象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防止程序空转。再有教育整顿专项监督工作,也是很好的工作模式,在未来可以将其固定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机制,发挥监督作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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