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当事人向我咨询,说他小时候和父母住在老宅,结婚后妻子怀孕,担心孩子出生后老房子住不下,就向村里申请,自己在附近盖了一个新房,和妻子孩子一直住在这里。

后来国家要求宅基地确权,当事人拿着村委会同意建房的证明去补办宅基地证,但工作人员说他和他父母家属于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他们现在的情况属于一户多宅,不能给他补办宅基地使用证。当事人很着急,当时建房是经过村里同意的,怎么就不给他发证呢,将来村里拆迁怎么办?

那么今天咱们就来分析“一户一宅”的认定问题。

一户一宅的条件(一户一宅具体如何认定)(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并对其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之一,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即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能拥有两处甚至更多的宅基地,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这一立法的目的在于既要保障广大农民的居住权,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甚至无处居住的问题,也要防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

一般来讲,“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家子女为主体。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分户不能作为安置宅基地的条件。

在判断一户家庭是否应当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时,应当考察该户家庭是否拥有居住场所,是否存在居住困难等。因此,农村家庭的子女成年后如果与父母兄弟姐妹分户,但没有结婚成立家庭,或家里房屋很大、子女婚后也住得下的,一般成年子女不能得到新的宅基地。

一户一宅的条件(一户一宅具体如何认定)(2)

各省市对于申请宅基地的规定有所不同,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形一般包括: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们可以辨别自己的情况是否与上述某一情形符合,如果认为不予分配宅基地或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明显不合理,可以对该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如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留言或电话咨询。

一户一宅的条件(一户一宅具体如何认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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