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八十年代“严打”曾有注销城市户口的行政实践,该实践却符合法律规定;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却背离法律规定注销户口,不能不说是法治的退让。注销户口的情形法定,并减损公民的权益;“黑户”,或者“黑户”的法定代理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新生儿落户口需要的材料而言,《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条件极为简单与便捷。
“黑户”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注销户口的法定情形《户口登记条例》于1958年1月9日起施行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直没有修订;“良法”符合国情,一般不需要反复修订,《户口登记条例》贯彻了公民迁徙自由权,并较少的限制公民权利,例如,户口登记仅需要相关单位,或者组织的“专人”协助办理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或者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对注销公民的户口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公民死亡的注销户口(第八条);第二,公民户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领取迁移证件时注销户口(第十条);第三,公民被征集服现役时,在入伍前注销户口(第十一条);第四,公民被逮捕后,由犯罪嫌疑人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十二条)。
需要说明的是,《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申报注销的情形不是注销户口,而是注销暂住登记,即,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应办理申报暂住登记,并在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登记。
出生登记的规定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户口代表了其国籍;无国籍人的产生除了与不同国家对国籍的取得,或者丧失有不同的规定外,还与户口登记或者护照管理存在着联系,例如,自然人在国外故意丢弃身份证明,拒不说明来源地的,相关国家可能以无国籍人对待等。
自然人出生时并没有行为能力办理户口登记;出生登记对自然人非常重要,《户口登记条例》对出生登记作了非常“宽松”的规定。本法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因涉及自然人入学等重要的权利;计划生育较为严厉的年代,不少地方将超生出生登记与缴纳社会抚养费联系起来,我国的出生登记逐步复杂。例如,有人可能利用收养关系逃避计划生育,收养子女的户口登记需要做亲子鉴定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然已放开了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有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应及时清理。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新生儿落户口需要可能有出生证,且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均可申请户口登记。其中,亲属,包括新生儿的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现实登记可能有许多条件。户籍登记机关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效力应当大于政策规定。
出生登记的法律规定
注销户口的性质自然人的户口出生登记后,非法定情形不得注销;注销自然人户口足以减损权益,例如,自然人贷款,或者出入境需要户口等。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注销户口的性质应当评价为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注销户口的自然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需要有申请人,或者原告的身份证明。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能因自然人被注销了户口而不予以受理;自然人被注销了户口,该自然人以户口注销证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此意义而言,注销户口可能影响自然人基本权利的行使,例如,未成年人注销户口可能影响受教育的权利。
在注销户口行政实践中,注销机关通常为公安派出所,或者上级公安机关。就依法治国的层面而言,各级公安机关可能需要在其网站上刊登,或者发布《户口登记条例》,一方面,法律的公开有利于自然人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法律的公开还可以拒绝其他政府部门对户口登记、迁移的不合理要求。
就江苏苏州注销4岁女童户口事件而言,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出生证并不是户口登记的必要条件;女童的出生年月可以有多种方法确定,例如,骨龄鉴定等。依法治国之要义为,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当户口登记机关作出一个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户口注销决定时,正是对自然人正当权利的侵害,自然人当然有权根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注销户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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