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瓦星云: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么?

——外单位缴纳社保的合理合规性

【发行人概述】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瓦星云”或“发行人”)于2022年8月18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诺瓦星云聚焦于视频和显示控制核心算法研究及应用,为用户提供专业化软硬件综合解决方案。

【反馈回复】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均存在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解释原因时称部分未缴纳员工系“外单位缴纳”。

请发行人:说明部分员工在外单位缴纳社保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重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回复:

1、部分员工在外单位缴纳社保的具体情况。

2、重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对发行人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赵星梅的访谈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员工中袁胜春、宗靖国、何国经存在重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具体为:袁胜春、宗靖国、何国经均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双重劳动关系而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时,用人单位享有解除权。因此,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建立,但规定了双重劳动关系中后一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并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违约行为时的救济权。

根据对袁胜春、宗靖国的访谈、发行人历史上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股东会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袁胜春、宗靖国为公司创始股东,袁胜春一直担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宗靖国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并于2015年12月起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此外,二人自发行人设立以来,从未缺席过发行人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勤勉尽责履行其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经营义务,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发行人事务,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何国经作为发行人公司员工,自2012年6月加入发行人以来认真履职,目前担任公司行销部总经理,未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目前,袁胜春、宗靖国、何国经 3 人存在重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三人在发行人工作期间能够以充足精力投入发行人的日常工作,未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律证分析】

诺瓦星云案例中,发行人存在两名实控人和一名员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形,被关注是否存在重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该三人均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两名实控人系副教授,关于高校兼职的事项,发行人并未在回复中进行解释,笔者曾在《华卓精科:高校科技人员如何离岗创业?》一文中归纳过此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双重劳动关系而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时,用人单位享有解除权。

因此,中介机构认为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即未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规定了双重劳动关系中后一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并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违约行为时的救济权。中介机构的最终结论是:重复签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三人在发行人工作期间能够以充足精力投入发行人的日常工作,未对发行人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笔者检索了相关法规,从立法沿革中可以看出,曾经的立法本意是鼓励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原则上只支持单一的劳动关系。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现象越来越多,近几年修订生效的法规,均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仅强调不得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

在IPO审核中,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一般会关注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性,人员的独立性,是否有精力完成工作,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允许兼职,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纠纷等问题。针对一般企业,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存在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泄露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因素);另外,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如果社保无法重复办理,将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加强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来减小风险,包括入职前的资料审查与背调,在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文件中增设相应条款,购买雇主责任险等方式。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修订)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07.01修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07.01生效)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11.01生效)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09.14生效,2021.01.01废止)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05.10 生效)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生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诺瓦星云工作强度(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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