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资料表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需要再就业的背景下,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国产生并得到发展。
为理清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务派遣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彼时的劳动合同法未作详细说明。
劳务派遣
【案例分析】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工资。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日申请人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当日双方又签订《派遣协议书》,派遣申请人至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期限为36个月,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申请人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司机;申请人的每月税前工资6,000元,由派遣公司支付。2019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
派遣公司辩称:公司派遣申请人至第三人处工作,在申请人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已经将工资支付给及时足额支付给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克扣或者拖欠的情况。至于申请人主张的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的工资,因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期间其有为公司和第三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故申请人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人用工单位未作答辩。
许可
【查明】2019年6月1日派遣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等。同一天,双方签订《派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派遣公司派遣申请人至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期限为36个月,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申请人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司机;申请人的每月税前工资6,000元,由派遣公司支付等内容。2019年8月23日申请人向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即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方关系
【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人接受派遣公司的派遣,于2019年6月1日至8月23日期间在用工单位即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负有工资给付义务。现派遣公司因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向用工单位提供了劳动,而不同意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至8月23日期间工资,对此派遣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如派遣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7月至8月23日期间未向第三方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派遣公司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至8月23日期间的工资。
职场
【分析与理解】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派遣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并约定的派遣期限,后因申请人辞职而解除。第三方用工单位作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实际管理,派遣公司仅以所称的第三方用工单位未向其支付申请人工资、无法确定系争期间申请人是否提供劳动为由,主张不予承担系争工资支付义务,实难采纳。
用工机会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只涉及劳务派遣部分,主要亮点如下:
1、提高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由之前要求不低于50万元提高到不低于200万元。
2、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和违法后果。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行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加大惩罚力度。
3、细化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此次修改,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作出了详细说明。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强调劳动合同工是我国的基本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只是辅助用工方式。
随后,2013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并于2014年3月1日实施。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数量提出了要求,即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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