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公安厅开通川渝黔“跨省通办”以来,先后实现了“一站式”户口迁移、亲属关系证明及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等多项高频户政业务,近日,川渝黔便民惠民再升级,实现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及户籍信息(注销户口)证明。随着川渝黔“跨省通办”事项的不断扩充,更好地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从根本上实现“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让群众真正体验了“家门口服务”的温度。

川渝户籍一站式办理(川渝黔便民惠民再升级)(1)

自川渝黔“跨省通办”业务开通以来,江安县公安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化措施,持续发力,把推进“跨省通办”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和效率”的工作宗旨。截止目前,江安县公安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迁入业务88件,迁出业务335件,亲属关系证明2起,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6起。

附:川渝黔户政业务“跨省通办”须知

一、一站式户口迁移川渝黔“跨省通办”

川渝户籍一站式办理(川渝黔便民惠民再升级)(2)

(一)婚迁类户口迁移(指农村户籍之间的户籍迁移)

1、受理对象: 已婚人员(男到女方入户须是女方家庭是有女无儿户)

2、受理材料

(1)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受理单位:居住地派出所

(二)购房户口迁入

1、受理对象: 购房人员

2、受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交款票据(房屋抵押贷款的需出具《银行按揭抵押房产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须共有产权人签字同意;

(3)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单位、村、社区等出具)。

重要提示:

购房入户只允许房屋产权人及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入户。

3、受理单位:居住地派出所

(三)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

1、受理对象: 被大中专学校录取

2.受理材料:

(1)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如学生证等)。

3、受理单位:居住地派出所

(四)引进人才迁移户口

1、受理对象:引进人才

2、受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书面申请;

(2)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书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原件及复印件;

(3)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受理单位:居住地派出所

二、亲属关系证明川渝黔“跨省通办”

川渝户籍一站式办理(川渝黔便民惠民再升级)(3)

1、受理场景:现户口在川渝黔三地内的居民,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办理相关社会事务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的情形。

2、受理对象:本人申请;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3、受理材料:

(1)《户籍事项证明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居住证、居住登记凭证等能证明公民法定身份证件材料之一。

4、受理单位:公安窗口及居住地派出所。

三、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川渝黔“跨省通办”

1、受理场景

重庆市、贵州省户籍居民离开户籍地,在四川省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我省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我省户籍居民在重庆市、贵州省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在两省市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受理对象

(1)本人申请;

(2)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3、受理材料

(1)年满16周岁公民。公民本人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交验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2)未满16周岁公民。监护人陪同申请人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交验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如未登记与申请人亲属关系则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4、受理单位:居住地派出所。

四、新生儿入户川渝黔“跨省通办”

川渝户籍一站式办理(川渝黔便民惠民再升级)(4)

1.受理场景:重庆市、贵州省户籍居民离开户籍地,在四川省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我省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业务。我省户籍居民在重庆市、贵州省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在两省市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业务。

2.受理对象:在川渝黔三地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同民族且其中一方为川渝黔户籍、持有实际居住地居住证,婚内生育、未满1周岁(截止入户申请时间未满1周岁),随父亲或母亲在川渝黔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

3、受理单位:居住地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