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
5.0.3 当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定的等级为不合格时,必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5.1.5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
5.1.7 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
6.1.1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
6.1.2 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定额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
8.3.2 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
9.1.1 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11.0.2 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
11.0.3 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6.1.2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6.3.1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 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 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6.5.3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0m。
6.8.2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 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7.3.4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 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7.4.2 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一层的构配件和加固杆件必须按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拆除。
3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4 连接门架的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该门架时拆除。
7.4.5 门架与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投。
9.0.3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9.0.4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9.0.7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9.0.8 满堂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交叉支撑和加固杆,在施工期间禁止拆除。
9.0.14 在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护。
9.0.16 搭拆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出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部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 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9.0.7 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9.0.13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连墙件。
9.0.14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4.2.1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4.2.5 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专用密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4.2.6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1.6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应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3.1.5 发电机组电源必须与外电线路电源连锁,严禁与外电线路并列运行;当2台及2台以上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步装置,并应在机组同步后再向负载供电。
3.3.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和动力设备金属结构体作相线或工作零线。
3.3.4 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保护零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3.3.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3.12 开关箱中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应装设在靠近负荷的一侧,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潮湿或腐蚀场所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1.17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
2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
3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
6.5.3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6.5.7 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6.5.16 塔式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线,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5.20 当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5.21 塔式起重机的吊钩装置起升到下列规定的极限位置时,应自动切断起升的动作电源:
1 对于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臂架下端的极限距离应为800mm;
2 对于上回转的小车变辐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 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10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 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700mm。
3 对于下回转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极限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2 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800mm;
2)起升钢丝绳的倍率为4 倍率时,其极限位置应为400mm。
6.5.22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6.6.14 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工作可靠有效。
6.6.15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必须灵敏有效、动作可靠,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6.7.1 卷扬机不得用于运送人员。
6.9.2 严禁使用倒顺开关作为物料提升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6.9.5 附墙架与物料提升机架体之间及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刚性连接;附墙架及架体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11.4 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 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 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6.12.3 附着整体升降脚手架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斜装置、防坠落装置以及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载荷的控制系统。
8.9.7 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5.1.6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2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6.1.9 支撑梁、板的支架立柱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和板的立柱,纵横向间距影响等或成倍数。
2 木立柱底部应设垫木,顶部应设支撑头。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支托,U型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顶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大于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3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均分配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平拉杆中间应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部均应与四周建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于水平拉杆端部和中部沿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4 木立杆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mm×50mm木条或25mm×80mm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Φ48mm×3.5mm钢管,用扣件与钢管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于100mm处进行固定。
6.2.4 当采用扣件式钢管作立柱支撑时,其构造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2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3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4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于水平拉杆上。
5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横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上的竖向连续式的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见图6.2.4-1)。剪刀撑杆件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角宜为45°~60°。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撑,在有水平剪刀撑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平剪刀撑(见图6.2.4-2)。
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见图6.2.4-3)。
6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
1.0.3 当选材、材质和构造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脚手架搭设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排架不得超过20m;
2 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当需超过25m时,应按本规范第5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高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3.1.1 杆件、连墙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2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3.1.3 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必须选用8号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且不得有锈蚀斑痕;用过的钢丝严禁重复使用。
6.1.2 单排脚手架的搭设不得用于墙厚在180mm及以下的砌体土坯和轻质空心砖墙以及砌筑砂浆强度在M1.0以下的墙体。
6.1.3 空斗墙上留置脚手架时,横向水平杆必须实砌两皮砖。
6.1.4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留置脚手眼:
1 砖过梁上与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
2 砖柱或宽度小于740mm的窗间墙;
3 梁和梁垫下及其左右各370mm的范围内;
4 门窗洞口两侧240mm和转角处420mm的范围内;
5 设计图纸上规定不允许留洞眼的部位。
6.2.2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双排脚手架的外侧均应在架体端部、转折角和中间每隔15m的净距内,设置纵向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的斜杆应至少覆盖5根立杆(图6.2.2-1a)。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60°之间。当架长在30m以内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多跨剪刀撑(图6.2.2-1b)。
2 剪刀撑的斜杆的端部应置于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相交节点处,与横向水平杆绑扎应牢固。中部与立杆及纵、横向水平杆各相交处均应绑扎牢固。
3 对不能交圈搭设的单片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从底到上连续设置横向斜撑如图6.2.2-2a。
4 斜撑或剪刀撑的斜杆底端埋入土深度不得小于0.3m(图6.2.2-2b)。
6.2.3 对三步以上的脚手架,应每隔7根立杆设置1根抛撑,抛撑应进行可靠固定,底端埋深应为0.2~0.3m。
6.2.4 当脚手架架高超过7m时,必须在搭架的同时设置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的连墙件。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既能抗拉又能承压,除应在第一步架高处设置外,双排架应两步三跨设置一个;单排架应两步两跨设置一个;连墙件应沿整个墙面采用梅花形布置。
2 开口形脚手架,应在两端端部沿竖向每步架设置一个。
3 连墙件应采用预埋件和工具化、定型化的连接构造。
6.2.6 在土质地面挖掘立杆基坑时,坑深应为0.3~0.5m,并应于埋杆前将坑底夯实,或按计算要求加设垫木。
6.2.7 当双排脚手架搭设立杆时,里外两排立杆距离应相等。杆身沿纵向垂直允许偏差应为架高的3/1000,且不得大于100mm,并不得向外倾斜。埋杆时,应采用石块卡紧,再分层回填夯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6.2.8 当立杆底端无法埋地时,立杆在地表面处必须加设扫地杆。横向扫地杆距地面应为100mm,其上绑扎纵向扫地杆。
6.3.1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应按表6.3.1的规定选用。
表6.3.1 满堂脚手架的构造参数
8.0.5 上料平台应独立搭设,严禁与脚手架共用杆件。
8.0.8 不得在各种杆件上进行钻孔、刀削和斧砍。每年均应对所使用的脚手板和各种杆件进行外观检查,严禁使用有腐朽、虫蛀、折裂、扭裂和纵向严重裂缝的杆件。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3.2.4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3.3.8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3.9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5.1.4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6.1.4 双排脚手架首层立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见图6.1.4)。
6.1.5 双排脚手架专用外斜杆设置(见图6.1.5)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杆应设置在有纵、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上;
2 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 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 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6.1.7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 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 连墙件应设置在有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 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6.1.8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顶部24m以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见图6.1.8)。
6.2.2 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立杆间距大于1.5m时,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形斜杆或剪刀撑;
2 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 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6.2.3 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7.2.1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7.3.7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7.4.6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9.0.5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
3.1.5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进行稳定和变形计算,并应采用饱和状态(Sr=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5.1.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 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 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 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 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5.2.5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Z0= 计算。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可取不得低于1.20。
13.2.4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做防渗处理。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2.0.2 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0.3 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2.0.4 施工现场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5.1.4 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 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 恶劣天气条件下。
6.3.2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83-2009
3.0.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架体及附着支承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坠落装置必须灵敏、制动可靠,防倾覆装置必须稳固、安全可靠。
7.1.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每个机位必须设置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80mm。
7.2.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在升降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8m或1/4架体高度;在使用工况下,竖向主框架位置的最上附着支承和最下附着支承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6m或1/2架体高度。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3.0.1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 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3.0.2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 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3 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3.0.3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 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 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 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 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3.0.4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脚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 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0.5 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3.0.6 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脚趾安全鞋、手套。
3.0.10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3.0.14 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2 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3.0.17 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 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脚趾安全鞋和手套。
3 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3.0.19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脚趾安全鞋和手套。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高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使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4.4.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高度不得大于5倍楼层高;
2 架体宽度不得大于1.2m;
3 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线或曲线布置的架体,相邻两主框架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得大于5.4m;
4 架体的水平悬挑长度不得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 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得大于110m2。
4.4.5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着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 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 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 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两个或采用弹簧垫圈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并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 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且不得小于C10。
4.4.10 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程结构。
4.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4.5.3 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 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
4 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 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 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有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5.2.11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5.4.7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墙边缘。
5.4.10 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5.4.13 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5.5.8 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个。
6.3.1 在提升状况下,三角臂应能绕竖向桁架自由转动;在工作状况下,三角臂与竖向桁架之间应采用定位装置防止三角臂转动。
6.3.4 每一处连墙件应至少有2套杆件,每一套杆件应能够独立承受架体上的全部荷载。
6.5.1 防护架的提升索具应使用现行国家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规定的钢丝绳。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12.5mm。
6.5.7 当防护架提升、下降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建筑物内或相邻的架体上,严禁站在防护架上操作;架体安装完毕前,严禁上人。
6.5.10 防护架在提升时,必须按照“提升一片、固定一片、封闭一片”的原则进行,严禁提前拆除两片以上的架体、分片处的连接杆、立面及底部封闭设施。
6.5.11 在每次防护架提升后,必须逐一检查扣件紧固程度;所有连接扣件拧紧力矩必须达到40N•m~65N•m。
7.0.1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7.0.3 总承包单位必须将工具式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并应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总包、分包或租赁等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8.2.1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
4.1.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 超过有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10 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5.2.2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表定期的防坠安全器。
5.3.9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3.1.2 插销外表面应与水平杆和斜杆杆端扣接头内表面吻合,插销连接应保证锤击自锁后不拔脱,抗拔力不得小于3kN。
6.1.5 模板支架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或双槽钢托梁的悬臂长度(图6.1.5)严禁超过650mm,且丝杆外露长度严禁超过400mm,可调托座插入立杆或双槽钢托梁长度不得小于150mm。
9.0.6 严禁在模板支架及脚手架基础开挖深度影响范围内进行挖掘作业。
9.0.7 拆除的支架构件应安全地传递至地面,严禁抛掷。
《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54-2011
3.0.2 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双排竹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4m,满堂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15m。
4.2.5 竹杆的绑扎材料严禁重复使用。
6.0.3 拆除竹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严禁斩断或剪断绑扎材料后整层滑塌、整层推倒或拉倒;
2 连墙件必须随竹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整层或数层连墙件拆除后再拆除架体;分段拆除时高差不应大于2步。
6.0.7 拆下的竹脚手架各种杆件、脚手板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索具吊运至地面,严禁抛掷至地面。
8.0.6 当搭设、拆除竹脚手架时,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护,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8.0.8 当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达到三步架高时,应随搭随设连墙件、剪刀撑等杆件,且不得随意拆除。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设置抛撑。
8.0.12 在竹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 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 顶撑;
3 剪刀撑;
4 连墙件。
8.0.13 在竹脚手架使用期间,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8.0.14 竹脚手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8.0.21 工地应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和临时消防系统,竹材料堆放处应设置消防设备。
8.0.22 当在竹脚手架上进行电焊、机械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批准且有可靠的安全防火措施,并应设专人监管。
8.0.23 施工现场应有动火审批制度,不应在竹脚手架上进行明火作业。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3.0.1 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3.0 19 暂停作业时,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部分,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3.0.23 对临时固定的构件,必须在完成了永久固定,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
《安全色》——GB2893-2008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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