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内容足够确定,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明确规定属于要约的情形(合同法对要约的形式)(1)

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价、报价、出盘等。

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表示被称作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都是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

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约束力即要约的生效。要约人受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

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出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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