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解读)(1)

【锐德法务 研究员 河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理解司法解释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不同身份人员,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时,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事项:

1、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用人单位招用这类人员,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这种情况在司法实务中无争议。

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社保年限不满15年,未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或者领取退休金,用人单位招用这类人员,是否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司法解释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是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按照最高法院民一庭长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该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如因为该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3、未达到退休年龄,与其他单位保留有劳动关系的,如其他单位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请长假人员等,如果用人单位招用这类人员,双方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的,按照劳动关系认定,这在司法实务中也没有争议。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这类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存在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如用人单位不为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则承担补缴或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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