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向社会招标诉讼保全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对此竞标,最终确定一些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可以承担诉讼保全的担保工作随着智能保全系统的推广,更多符合要求的主体承担诉讼保全的担保人保险公司直接出具保函及保险单,推出诉讼保全保险产品,如因诉讼保全遭受损害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一些投资公司并不具备有保险资质,无法办理保险业务,由此类公司提供担保,当事人因诉讼保全遭受损害时,那么在执行阶段应该如何执行?能否执行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人?,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对申请人有影响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财产保全担保对申请人有影响吗(财产保全中第三人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对申请人有影响吗

近年来,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向社会招标诉讼保全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对此竞标,最终确定一些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公司可以承担诉讼保全的担保工作。随着智能保全系统的推广,更多符合要求的主体承担诉讼保全的担保人。保险公司直接出具保函及保险单,推出诉讼保全保险产品,如因诉讼保全遭受损害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一些投资公司并不具备有保险资质,无法办理保险业务,由此类公司提供担保,当事人因诉讼保全遭受损害时,那么在执行阶段应该如何执行?能否执行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人?

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江某投资公司就建设工程达成协议,合同签订之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平江某投资公司支付保证金,平江某投资公司向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开工通知,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两公司对完成的工程价款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月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2月,经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平江某投资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后平江县人民法院对平江某投资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进行冻结。2019年4月27日,具有诉讼保全担保人主体的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向平江县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解除平江某投资公司冻结账户提供担保,担保期间自解除保全措施之日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保证责任。2019年4月30日,法院对冻结平江某投资公司银行账户的3000000元解除冻结。近日,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时将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一并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平江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之后,组成合议庭讨论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能否作为被执行人,在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之后,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直接追加在担保责任范围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分期支付案款之后向平江某投资公司进行追偿。在约定的期限内,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

法律分析

执行阶段能否执行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也只提到申请有错误的,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因保全造成的损失。那么解除保全给申请人造成无法执行情况时,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亦或是需要再起诉诉讼保全的担保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对被申请人解除冻结的行为结果进行担保,导致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无法兑现债权,因此担保人对于解除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无法执行到位的结果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人可以直接适用《担保法》,应当给予担保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由申请人对担保人提起担保责任诉讼,法院对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进行审查之后,判决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之后,法院再以生效的判决文书作为依据追加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对解除保全的担保人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之规定,在审理期间保证人提供担保,导致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有权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的财产。根据该法律条文,可不经过诉讼,在执行程序过程中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对于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在平江某投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足清偿债务时,才能对其追加为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所提出的为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上为一般保证,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约定,因此基于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之上,对于担保责任的形式进行一定限制,而是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保证方式以约定为准,承担担保责任。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其自愿按照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方式来承担保证责任,故根据约定岳阳某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

法官寄语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4条之规定,可以明确不经过诉讼,即可追加担保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一,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不仅减少诉讼成本,也为防止造成当事人诉累的情况,另一方面在解除财产保全时法院已经对保证人的相关保函、保证范围以及保证财产等进行充分审查之后才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第二,保证人在出具相关保证书、担保函时对保证结果已经预见,并且明确知道可能承担的后果,法院基于担保人所提供的充分有效担保或保证才对被执行人解除保全,因此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对于保证责任承担方式而言,该保证方式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同时也是经过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保证人三方认可的保证方式,而法院、申请人均是基于此种保证方式才同意解除保全措施,因此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来确定保证承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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