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都知道正当防卫,那么假象防卫又是什么意思呢,本来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却错误的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这就是假想防卫,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特殊防卫对正当防卫的意义?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特殊防卫对正当防卫的意义(什么是假想防卫)

特殊防卫对正当防卫的意义

我们一般都知道正当防卫,那么假象防卫又是什么意思呢,本来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却错误的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这就是假想防卫。

有这么一个案子,某天夜里,张三在路上,看到一个陌生人李四,觉得他形迹可疑,一直尾随他到一个小区里,之后看到李四正在推一辆电动自行车,以为李四是小偷,随手拿起旁边砖头砸向李四,导致李四头部受伤。事实上,李四推的是自己的电动车。后经法医鉴定,李四的损伤已构成重伤。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发现和正当防卫很类似。一般构成正当防卫有五个条件:

1、防卫的起因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

2、有防卫的意图,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只有针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实施防卫才叫正当防卫;

4、防卫的时间是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在进行时,不法行为已经开始,但是还没有结束;

5、防卫限度,必须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更大损害,其实这也是实践中最难以把握的,有的人认为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轻重、大小方面与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轻重、大小方面大体相适应,基本差不多就行(基本相适应说);有的人认为只要防卫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有必要的,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相比,严重些也无所谓(必须说);还有的人认为只要防卫人的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这样是最好的(适当说)。

当然,在实践中,大家都知道,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是很严格的,也就导致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也很少,有时候我们认为的正当防卫依然被认定超过防卫限度,是防卫过当的行为。比如昆山的龙哥案,在案发后,我当时认为于海明被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不大,尽管我内心中认为于海明就是正当防卫,当然这个案子最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把正当防卫制度向前推进了一步。

在本案中,我们不考虑防卫限度的问题,事实上是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所以假想防卫与正当防卫的唯一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不法侵害。对于张三,他就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他人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受重视的危害后果,也是由于他认识错误导致,存在过失,所以我认为他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另外一点就是,对于假想防卫,是不成立故意犯罪的,一般都成立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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