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在6月9日发出了一个关于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意见的通知,对《继续教育规定》作出了新的说明。
前阵子还在传“会计证要取消”的消息,今天又出意见征求稿,继续教育的地位蹭蹭的上了一个层次!
我们先对比下新规定和旧规定的区别:
新规:2017年6月9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
旧规:2013 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18号》
变化一:实行学分管理制,每年不得少于90学分
新规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如果继续教育作为报考条件之一,那么没有取得会计证的人,怎么办?
变化三:没有取得证书的会计工作从业人员,也要参加继续教育
新规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也要参加继续教育!这一点似乎就佐证了上面提到的继续教育将作为初级报考条件之一了。
不管会计证取不取消,会计人员都休想逃不过继续教育这一关。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又要来了,备考的会计宝宝们也要抓紧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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