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合法有效手续(借款人合法实施)(1)

近几年,由于在P2P网贷平台借款的债务人连续遭到网贷平台的催收机构恶意骚扰,甚至严重到了侵犯名誉权的地步,而有一部分借款人已经准备还款却被他们这样的行为阻止了,激发出借款人维权的心理,其实借款人不应该把维权停留在名誉权上,在我国法律中有一条自然人权益叫做“知情权”,这个权益借款人完全可以要求P2P网贷平台公布其催收机构以及催收电话,其实对于骚扰借款人的组织以及个人借款人是有权知道的,但是我们曾要求捷信公布其催收机构以及催收电话这样合法的要求,却遭到恶意举报,文章被迫下线,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最主要的是在“知情权”的范围之内有着一条这样的规定:任何被征集信用信息的民事主体,对于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征信产品,都享有知情权,有权知道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以及所加工成的征信产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而大家关注的P2P网贷平台合同的问题“知情权”在里面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说白了,不管在法律和合同法那方面,借款人有权知道骚扰自己的是一些什么样的公司和人,而P2P网贷平台恶意阻止借款人对关于自身债务的问题的情况进行了解是非法的,根据相关律师表示:借款人要求P2P网贷平台公布其催收机构及催收电话是合法要求,这些P2P网贷平台不是整天在媒体上说合规,连最基本的信息披露都不完整,还谈何合规,其实,P2P网贷平台本应该自主公布催收公司和电话,这样可以有效的遏制电信诈骗行为,而他们迟迟不公布,反而举报维权组织的文章,这样的行为也是在阻止借款人实施“知情权”的权利,在法律上可以说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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