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潍坊市发改委发布《关于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人社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教体局、人社局: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山 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20〕648 号)、《山 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 号)、文件《山东省教育厅等 4 部门关于实施强科培优行动 推进普通高中 特色多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教基字〔2021〕6 号)等规定, 现将我市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定价权限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高中、中职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全市公办中小学收费(不含课后服务费)、市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全市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其他学校收费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工作日期间课后服务费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学费
1.公办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0元。普通高中与国 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普通高中教育学历班每生每学年不超过 50000 元(含住宿费)。经省市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可按照 不超过30%的比例适当上浮,经县级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可 按照不超过 10%的比例适当上浮。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标准。政府购买学位学校,对纳入购买服务计划的学生,应当根据政府实际支付购买经费情况进行学费减 免,政府支付标准与学费收费标准存在的差额,由学生补交。
3.中职学校。公办中职学校、高校附属的中专部(包括依托技师学院设立的中专部、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下 同)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免学费。公办、企业办中职学校举办 的校企合作等办学形式免学费。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经批 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二)住宿费
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公办普通高中。普通宿舍每生每学期7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对照《潍坊市公办中小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表》 (附件 3)实行差别化收费。
2.公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宿舍每生每学期7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对照《潍坊市公办中小学学生公寓 收费标准表》(附件 3)实行差别化收费。
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民转公学校)。对照《潍坊市非营 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表》(附件 4)实行差别化收费。无法套用该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学期 2000 元单独核定收费标准。
4.中职学校。全市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中职学校参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高校附属的中专部住宿费执行高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学校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 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高校附属的中专部的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按照高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1.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其中,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工作日期间课后服 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结合经济发展状况、财政补助情况、服 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在每生每 课时乡村学校(地处农村或乡镇的学校)不超过 3 元,其他学校 不超过 3.5 元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原则上每 2 年核定一次。
2.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其中,公办中小学学生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中小学学生装分为夏装、春秋装和冬装三类。小学一、 三、五年级可分别配发三类学生装各一套。初中生、高中生配发 三类学生装各一套。学生家长可自愿增加套数。
学生装最高收费标准(每套):小学生夏装 80 元、春秋装 120 元、冬装 220 元。初中生、高中(含中职)生夏装 120 元、春秋装150 元、冬装 240 元。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不超过 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据实收取。学生装订购坚持自愿 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购买。学生装式样要保持 连续性,学生不要求更换的,学校不得强制更换。
定调价程序
学校收费前,应据实填写学费、住宿费标准核定表(附件 1、 2),经有管辖权的价格、教育和人社部门核准后执行。
(一)启动程序
翌年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学校,应于当年12月底前提 请主管部门向定价机关提交定价建议。定价建议应包括:学校基 本情况、近三年收支状况、财政补助、生均成本、收费标准建议、 依据、对相关方面影响等内容,并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学费、 住宿费核定表。
公办高中学费和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由教育部门适时提出定调价建议,提交价格、财政部门启动定调价程序。其中,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职学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以及公办中 小学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 主管部门审核后形成制定价格建议,按管理权限提交价格主管部 门启动定调价程序。其中,制定或调整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 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调整幅度。收费标准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 20%。收费标准下调幅度不限。
(三)调整频次。正式收费标准确定后,原则上3年内不再调整。办学成本、住宿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从严把握。
(四)试行价格。新设立的中职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含 首次招生学校、专业)应申请试行价格,试行期 2 年。学费标准 不高于同一行政区域内同类学校(专业)最高标准。住宿费对照 《潍坊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表》(附件 4)确定收费标准。试行期满前 6 个月提出制定正式价格申请。
收退费政策
(一)收费政策。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民办中小学和中职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 原则,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 费、住宿费捆绑收取。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按月据实收 取,不得跨月收取。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 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
(二)退费政策。学生因自身原因,入学前退(转、休)学的,退还收取的费用;入学后退(转、休)学的,按月计退剩余 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因学校刊登、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有其 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按月计 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学校未开学或未 开课(含网课)的不得收取学费。
(三)新老生收费办法。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提高的,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降低的,新生老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标准。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采取就低标准收费。新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职学校收费试行期结束后制定正式价格,正式价格与试行 价格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救助政策
对家庭困难学生的教育收费减免和救助,按照国家、省和我 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收费监管
(一)严格资金管理。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和公办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 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 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二)实行收费公示。学校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 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门 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公示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 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 社会的监督,增加收费透明度。
(三)规范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 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或其它商 品,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 学具、报刊杂志等。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学生宿舍和 公寓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 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学校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辅导班和学 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 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实施有偿培训。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年8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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