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如下: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本条是关于提存后提存物风险负担、提存期间孳息归属和提存费用负担的规定,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民法典573条内容,民法典合同编第573条?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民法典573条内容,民法典合同编第5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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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如下: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本条是关于提存后提存物风险负担、提存期间孳息归属和提存费用负担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我国对风险负担转移问题采纳交付主义,如买卖合同中,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后则由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交付标的物,因此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孳息是指提存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指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利息、股息、红利等。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使用方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生蛋、果树结果、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上述孳息相对于提存物属于从物,从物一般归主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因此,提存后产生的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一般是由债权人的原因引起的,因此提存费用也应当由债权人负担,提存费用一般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所支出的其他费用(见《提存公证规则》第25条)。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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