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82第117号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曾用名张家港市跃进车厢厂、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厂,成立于1990年2月10日,注册资本551.33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沈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251554059B,注册地址南丰镇和平村,大股东沈巍持股95.46551%,董香持股4.53449%。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9年8月2日,张家港市环境保护局作出张环罚字〔2019〕283号处罚决定书,主要违法事实废油漆桶露天堆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对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记者从天眼查了解到,2020年6月2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0﹞82第127号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向河道排放油类,处罚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对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三十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1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0〕82第012号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对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24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19〕82第522号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对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4日,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张应急行罚字(2019)481处罚决定书,处罚事由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家港市隆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达8次,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苏0582执2892号,(2019)苏0582执5050号,(2019)苏0582执3486号,(2019)苏0582执942号,(2018)苏0582执4932号,(2009)张执字第04111号,(2009)张执字第02090号,(2009)张执字第00341号。(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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