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区别(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他项权证的区别及关联)(1)

一、房地产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房地产权证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物权证明。

房屋它项权证是在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物权上基于债权而设定的一项附属权利。

房屋他项权利证,即证明房屋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存在的文件。

他项权利专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对房屋拥有的某种特定权利,主要是典权和抵押权。

他项权利的基础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意行为,但由于他项权利内容中包含着直接支配房屋的物权性质因而他项权利的设定须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房房管理机关在审核同意后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交由他项权利人收执。证内除说明房屋的状态外,着重载明他项权利的内容、期限、当事人的姓名等情况。他项权利人据此行使他项权利,可以对抗他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的任何非法干涉。

如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房屋他项权证》?

在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资金方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应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应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抵押情况注记交给借款人,同时向资金方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二、房屋抵押后,产权证和他项权证由谁保管?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 ) 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他项权利人依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于这两证具体应放哪方保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 《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 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建设部 1997 年 6 月 1 日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98 号第 34 条中规定:"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房屋进行抵押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人进行保管,《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属国务院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和法律效力都是有限的。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首先,国务院各部委只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 " 制定部门规章,也就是说,其制定的规章一般不能调整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的社会关系 ; 其次,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也就是说,部门规章的内容应该是实施性的,一般不宜创制新的法律制度 ; 再次,部门规章的效力极其有限,且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 包括土地的两证,以下同 ) 由谁保管,抵押人、抵押权人分别保管,还是一并由抵押权人保管,不同的抵押权人其采取的做法是不同的。由于实践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情况更多一些,所以笔者对几家知名银行的房屋抵押情况进行了了解。调查的结果是各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谁保管,具体的做法由各家银行决定。有的银行只保管《房屋他项权证》,有的银行连同《房屋他项权证》一并收取保管。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于办妥抵押登记后交由乙方保管,抵押房产的房产证同时交由乙方保管。" 中国银行某行规定:" 借款人在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 ( 或《房地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 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由贷款人执管,直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中国农业银行某行规定:" 借款人应将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正本贷款人收执和保管。" 民生银行规定:" 办妥抵押登记过户后的《房地产证》正本由甲方 ( 银行 ) 保管。" 只有中国工商银行规定:"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换言之,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无需收取借款人的《房地产证》,而其他银行两证都要收。

三、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宅基地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房屋部分产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 " 私产(部分产权)",注记:" 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 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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