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位久不联络的同学突然打来电话,说自己家所在小区的地面固定车位要被“抢”走了,让我给想想对策仔细询问后得知他所居住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从小区建成就提供服务至今,小区的车位都是物业自行在道路两侧或一侧施划的,并且与部分业主签了停车位租赁协议一开始,业主停车需求还不是很大,所以矛盾就没暴露出来,渐渐地,越来越多的业主都买了车,车位就有点捉襟见肘了没有车位的业主闹着要将车位流动起来,让所有有车的业主都有权利停车但原先“有车位”的业主就不干了,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楼盘停车位产权归属文件?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楼盘停车位产权归属文件(一文讲清商品房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所有)

楼盘停车位产权归属文件

前几天,一位久不联络的同学突然打来电话,说自己家所在小区的地面固定车位要被“抢”走了,让我给想想对策。仔细询问后得知他所居住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从小区建成就提供服务至今,小区的车位都是物业自行在道路两侧或一侧施划的,并且与部分业主签了停车位租赁协议。一开始,业主停车需求还不是很大,所以矛盾就没暴露出来,渐渐地,越来越多的业主都买了车,车位就有点捉襟见肘了。没有车位的业主闹着要将车位流动起来,让所有有车的业主都有权利停车。但原先“有车位”的业主就不干了。

其实,这种情况还真挺普遍的。车位权属到底归谁?到底谁有权利使用?

现行法律如何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可见,《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沿袭了此前《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将地面车位简单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规划内的车位”,第二类是“规划之外占用共有部分的车位”。

有一种车位只归全体业主所有

我们先来讨论,第二类“规划之外占用共有部分的车位”,这一类是相对争议不大的。

如果根据查阅规划图纸资料,发现有一部分车位,实际上按规划许可或用途,并不是车位,而是道路、公共绿地等等,那么像这样的一些车位就属于第二类的车位。他们就属于业主共有,而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没有权利决定怎么样管理、使用、收费,不能自行决定将其“出租”给一部分业主。物业公司只有在经过业主共同决定授权后,才取得“停车管理”或“停车服务”的权利。这部分车位的使用管理事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当然,有的开发商很“聪明”,我在卖房子与小业主签合同时,就提前约定好,对于那些本不属于自己的车位,约定了开发商享有这样那样的权利,甚至直接约定归开发商所有,有的授权给前期物业对外出租等等。这样能改变权属吗?

不能。本来就属于业主共有的设施、场地,是不能通过双方的这种约定来改变权属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要求相关当事人移交车位、返还收益。

“规划内车位”的归属权,司法实践争议较大

然后,再讨论第一类“规划内的车位”,即通过规划建设、经过竣工验收的地面/露天停车位。对这类车位的权属,不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非常大。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有所有权,从法律规定的文义来看,也是这样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这类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被认定为专有部分,就属于业主共有的。反之,如果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可以被认定为专有部分,就承认开发商对这部分车位的权属。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卖、可以赠、可以租,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处分,如果选择不卖,他是有所有权的。从不同角度理解,都有其道理所在,两种观点目前也难以融合。因此由“规划内车位”归属权争议引发的诉讼,业主一方和开发商一方都存在一定的胜诉空间。

总之,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历来是车位纠纷的高发问题。像我同学的小区的车位到底属于哪一类车位以及它的权属如何界定,还需要再调查了解小区相关的规划、分摊、产权登记等情况,才能确定最终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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