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露天停车位的归属似乎是没有争议的,现在大众包括许多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地面停车位都是全体业主共有,其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小区露天停车位划分标准?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吧!

小区露天停车位划分标准(小区地面露天停车位的归属问题探讨)

小区露天停车位划分标准

小区地面露天停车位的归属似乎是没有争议的,现在大众包括许多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地面停车位都是全体业主共有,其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那么对不对呢?举个典型的例子,某小区有高层和联排别墅,联排别墅配建1-2个地面露天停车位并赠送给该别墅业主使用。那么该停车位属于露天车位,是别墅业主个人所有还是全体业主所有?

来看物权法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所称的车位。

焦点在于: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所称车位、车库未指定地面车位还是地下车位,所以我们可以认定其包括所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包括地面露天车位、利用架空层建设的车库、地下停车位等。同时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规划外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如何认定规划的车位?所谓规划的车位是指建设之初规划明确的专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它是按车位车库的数量与房屋比例配建的,在小区经济指标中明示并在规划图中标明的车位,地面露天车位一般采用植草砖或彩色沥青等建设。

3、规划的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我们认为,规划建设的车位和道路及其他场地相互独立,车位是车位,道路是道路,符合规划的停车位是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的。

4、地面停车位因为不属于建筑物,所以办理不了不动产权证,但是其归属与是否能办理不动产权证无关。物权法没有规定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部分都属于共有,这里的归属既包含完整产权的归属,也包含专有使用权的归属。

5、有观点认为地面停车位属于公摊,这是不正确的。公摊只包括建筑物,对于非建筑物的归属,物权法有相应的规定。

结论

因此,可以认为小区建设之初规划确定的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与业主以出售、出租、附赠的方式约定并处分给业主。规划外新增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

简单的说,对于规划建设的地面露天车位,开发商可以转让使用权,可以出租,也可以赠送。这些车位不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当小区停车位紧缺时通过在道路和其他场地划线新设置的车位才由全体业主共有。

实际情况

实际情况下,只有少数开发商会以转让使用权或者长租的方式变相售卖地面露天停车位,大多数开发商都未与业主约定,等于放弃了地面停车位的收益权利,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地面规划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