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在浙江省温州市发生了真实案例,2017年6月19日9时许,被害人刘某来到其女婿被告人樊林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官山垟村官垟路142号出租房内欲向樊林借900元。饮酒后的樊林因儿子抚养问题对刘某进行威胁、殴打,然后不顾刘某的反抗,强行和刘某发生性关系。
真实案例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点问题
该案性关系发生的双方非常特殊,男生是女生的女婿,女生是男生的岳母,两个人竟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两个人对该次性关系的发生是强奸还是自愿,各执一词。被害人认为自己遭到强奸,被告男生则认为是自愿的。那么,本案是否为强奸,该如何审查认定呢?
三、案例分析
(一)女婿和岳母发生性关系,一概是强奸?
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常理常情、人伦道德角度看,岳母是不可能自愿和女婿发生性关系的,完全不符合人伦纲常。因此,女婿和岳母发生性关系,一定是强奸,女婿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岳母发生性关系,应当一概认定构成强奸罪。
这种观点是否成立呢?其实值得商榷。
虽然从人伦道德角度看,确实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发生这种岳母与女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但是,强奸罪认定的标准并不是从人伦道德角度进行评判的,而需要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指的就是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动与女生发生性关系,违背女生意愿的行为。只有具备这个条件的才是强奸行为,而不会去考虑男生和女生之间是什么关系,即使是女婿与岳母发生性关系,只要双方自觉自愿,就不是强奸。即便是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只要女生不同意、男生硬来,则男生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在本案中,男生作无罪辩护,认为他没有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无罪。
其一,男生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虽然被害女生身上有伤,但是,两个人发生性关系在先,殴打行为在后,发生性关系之时没有殴打,因此不是强奸。被害女生发生性关系时也没有进行强烈的反抗。
其二,男生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女生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因此,男生认为,认定其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
强奸罪的认定,并非听从某一方的证词就能认定的,需要综合考虑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在本案中,被害女生身上的伤情显示其遭到暴力殴打,结合被害女生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在发生性关系之前殴打了被害人,让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因此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实施殴打。但被告人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事实,可以认定。
所以,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