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提倡和鼓励。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被帮工人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

帮工关系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

1、帮工合同是无偿的,具有明确的无偿性特征。

2、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

3、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

义务帮工受伤谁来负责(义务帮工中不慎摔倒受伤)(1)

案例一

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判令由食堂承包人李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利用午休时间义务帮工时意外受伤的孙某7.2万余元。当事各方均服判息诉。

孙某是一名退休工人,经人介绍在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当门卫,由此认识了在工地承包食堂的李某。2020年,孙某自愿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李某因缺少人手未予拒绝,同意孙某免费在食堂用餐,但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同年,孙某在食堂帮工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孙某因骨折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造成14万余元损失。

因无人愿意承担损失,孙某将建筑公司、李某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退休后在建筑工地上从事生活区域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建筑公司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但本案中,孙某的摔伤并非在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而是孙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自愿至张某承包的食堂帮忙,不慎摔倒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义务帮工时也应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因而,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张某对孙某的摔伤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2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孙某自负。

义务帮工受伤谁来负责(义务帮工中不慎摔倒受伤)(2)

案例二

村民甲一家人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甲的邻居乙主动来帮忙。甲婉言拒绝乙的好意,但在乙的一再坚持下,甲也就没再反对,并且给乙提供了建筑工具。在房子建到第二层时,乙失足从二楼顶跌下,摔成重伤,花去医疗费15000多元。事后,乙要求甲承担医疗费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67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在甲工地上做工是义务帮工行为,所受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判决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义务帮工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是指在确定或者不确定的期限内,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意思安排,在雇主的要求工作指令范围内劳作,同时接受雇主监督。即只要一人对另一人享有管理、监督、支配的权力,既可以认定其存在雇佣关系。这种支配和从属关系,并不影响雇员在完成工作时具有的一定自主支配权,例如,送货员在运送货物时自主选择送货路线。

第一,在我国雇佣关系的成立,必须支付劳动报酬为要件,劳动者提供劳务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劳务报酬,要求劳务对价。而义务帮工关系的首要特征就是无偿。

第二,雇员和雇主之间有很强的服从和被服从的关系。就义务帮工而言,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二者之间并无支配管理关系。

第三,用人者对劳动者管理和选任时注意义务不同。

帮工事故怎么赔偿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事故就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由于意外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解释》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帮工是指自愿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

严格来说,“帮工”一词实际上并非法律术语,而应该是一种常用的生活用语。在现实生活中有其是在农村中,大家已经习惯地将一方为另一方无偿提供劳务的活动称为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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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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