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1.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要求:
④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
1)公开招标:
为政府的主要采购方式(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3)竞争性谈判的范围:(除 招标方式以外 的 政府采购主要方式)
①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的;
②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③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范围:(除 招标方式以外 的 政府采购主要方式)
①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②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③ 保证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原合同总额10%。
政府采购的要求、方式及程序-01
3.政府采购的程序:
2)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3)评标程序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4.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
3)、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追加/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政府采购的要求、方式及程序-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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