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网络直播促销活动做如下提示:
一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亮照、亮证义务,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这些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
严禁利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销推广下列商品或服务:
-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物品或者服务。
- 2.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或者失效、变质的商品。
- 3.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 4.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
- 5.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许可、备案、认证的商品。
- 5.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产品)或服务。
- 6.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 7.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
- 9.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宣传营销的商品或服务。
- 10.烟草制品,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 11.依法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而未履行审查程序的特殊商品或服务。
- 12.学前教育至高中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
- 1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 14.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 15.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以及以食用为目的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1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络交易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三
严禁在网络直播中传播(采用)以下信息(行为):
- 1.含有不良导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以及恶搞、低俗、色情、软色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营销内容。
- 2.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或其他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 3、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信息。
- 4.通过比较、对比等方式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 5.促销推广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时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6.促销推广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时宣传具有保健功能,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 7.化妆品、美容商品(服务)宣传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或者普通化妆品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 8、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或者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价值超过五万元,以及有奖销售不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未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等;
- 9.未清楚明示促销附赠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将附赠商品与销售商品混合计数误导消费者,隐瞒或者不清楚明白告知优惠券使用限定条件;或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未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 10.没有同一交易场所(渠道)7日内交易记录依据,虚构原价,谎称降价、折价、减价,或者宣称将提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 11.利用网络直播营销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有附加条件,而未显著标明条件,或者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时,未显著标明期限以及未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 12.通过“刷单”“炒信”“好评返现”、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编造用户评价、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营销宣传。
- 13.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或者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14、未履行备案、许可程序促销推广预包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依法实施备案、许可管理的商品或者服务。
- 1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营销推广宣传的内容(行为)。
四、早规范,得先手!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公布了部门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鉴于此,建议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尤其应当及早落实该规章的以下规定:
01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02
第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3
第九条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04
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05
第十三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06
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07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08
第十七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09
第十八条 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10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11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三)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专此提示!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