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之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通赔偿纠纷。近日,长安区法院王曲法庭王晨法官审理了一起有关停运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快来解锁相关的法律知识吧!
案件回顾
2021年5月,被告刘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经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当时以租赁形式由A公司管理控制,事故发生后,A公司先行支付了维修费用,并将肇事者刘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受损及停运损失。
刘某及其投保保险公司对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是对于营运损失赔偿都不认可,那么,A公司主张的营运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官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
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系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然产生停运损失,故原告主张停运损失应予支持。
什么是停运损失?
停运损失顾名思义就是营运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到正式恢复营运期间损失的费用。通常情况下,停运时间是从被撞那一天起计算,直到恢复营运为止,期间的定损、拆解、等待配件的时间也会计算在停运时间内。一般以天数作为计量单位,按照车辆每天的实际营运费用计算总数。
停运损失由谁承担?
停运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予以赔偿的,则要看商业险的约定,如果商业险没有约定停运损失不赔,则保险公司应进行赔付。如果商业险约定了停运损失不赔的相应条款,则要看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若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那么相应的条款无效,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赔偿。
本案中,刘某投保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该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注意,并明确向投保人说明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刘某投保保险公司称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判决刘某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该起案件的停运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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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长安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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