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卫生检疫对于防止传染病在国际间的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措施常态化的当下。但是,总会有那么一些人为了跨过国境线,连道德与法律的边界也一并跨了,以身犯险,触碰法律“红线”……
2020年8月,为有效预防输入型新冠肺炎疫情,我国驻东南亚某国大使馆发出通知,要求自该国回国的中国公民需在登机前3日内完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并凭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申领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登机。余某、唐某久居该国,眼见着疫情形势急转直下,9月初两人先后进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发现结果均呈阳性,惊惧不已的两人决定回国。
为违规搭乘飞机回国,余某、唐某分别以人民币1.7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该国某医疗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以该证明向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骗领了绿色健康码。后余某、唐某乘坐某航班抵达浦东国际机场,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二人随即被送往隔离点进行隔离观察,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后,随即被送往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接受治疗,同时案发。
二人被提起公诉后,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唐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明知系染疫嫌疑人仍使用伪造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骗领绿色健康码的方式登机入境,有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余某、唐某分别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一点说法
随着新冠病毒在世界各国的不断传播,病毒也在与人类“对抗”中不断变异、传染力显著增强。疫情防控期间,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机关依法发布的预防、控制措施,出入境时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和接受海关等相关部门的卫生检疫。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关执法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2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行为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署法发〔2020〕50号,20200313)规定,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根据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2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明知为新冠病毒携带者,伪造“绿码”回国,为一己之私造成国内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社会危害性极大。
在此法官提醒旅居海外的同胞们,或有出入境需求的海外人士,在办理入境手续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和入境疫情管控规定,不得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对于国内相关入境疫情管控政策要熟记在心、严格遵守、自觉服从、主动申报,不得隐瞒谎报疫情,如实向国境卫生检疫部门提供个人健康信息。不要让你自认为的“小问题”变成锒铛入狱的大麻烦。
转自 | 上海松江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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