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公司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例如在年假期间加班,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很多公司都是用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而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当按实发的劳动报酬计算日平均工资,从而计算出加班工资。
张三在某公司工作,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但因公司事务繁忙,张三未休年假,因此张三要求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张三月基本工资3000,岗位津贴300,奖金500,加班工资1200元,那么年休假工资基数应该是日工资,日工资应按照仅仅剔除加班工资外的工资报酬来折算,即奖金、津贴等都应该算进去。因此,张三的日工资=(3000 300 500)/21.75天=175元/天。因此,未休年假期间的加班工资应按175元的300%支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为了减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一般会采取一些措施,例如,提供实物性的福利代替工资的部分金额,如提供住宿、伙食、旅游、发物质奖励等,这些不会被当作工资,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计算基数就降低了。有些公司会通过银行发放部分工资,再以现金发放部分工资,劳动合同中只约定银行发放的部分工资标准,在后面发生仲裁、诉讼时,公司不承认现金部分工资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其他证据,则往往以银行发放的工资作为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就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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