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
7月26日00时34分,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在柳江区进德镇兴柳路开展夏季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时,查获一名大货车驾驶人卢某(男,37岁,准驾车型为B2)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桂BG3***的重型仓棚式货车(以下简称大货车)。
当日凌晨,民警例行对过往车辆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时,发现一辆大货车沿兴柳路由东向西驶来,车辆行驶过程中忽左忽右、车速时快时慢。民警以高度的敏锐性察觉该车有问题,于是立即将其拦停。
民警让大货车驾驶人卢某下车配合检查时,卢某坚持要佩戴口罩,试图通过口罩掩盖其口中的酒气。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为15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民警询问驾驶人卢某是否知道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后果?卢某称,自己有近10年的驾龄,肯定知道不能酒驾,但是想到大货车驾驶室这么高,交警不会对大货车驾驶人进行酒精测试,而且这么晚了,这个路段应该不会碰到交警查车。于是抱着侥幸心理的卢某,在昨天下午喝了啤酒及晚上喝了白酒的情况下,依然驾车出行。
民警依法对卢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
法律篇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拖移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约束至酒醒,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为切实保障大家的出行安全,广西各地公安交警正在开展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百日行动,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严防酒驾醉驾肇事肇祸。
广西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不论什么时候,驾驶什么车型,酒驾醉驾都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心存侥幸、酒后开车,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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