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我的朋友被人关起来了,有人拿刀威胁她,她趁这个人睡觉给我发求救信息”

2019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2点,有一个女子慌张地跑进了长沙某派出所的值班大厅内,告诉了警察她的朋友被人威胁关起来了。随后该女子拿出手机,在微信的聊天记录界面,她与朋友的聊天记录内容是这样的:

“我借了别人的钱现在还不上,他把我关两天了,请找警察来救我”

女孩不认识大叔被强行拖走(男子自诉长得丑没女友)(1)

在聊天内容中,报警女子的朋友还发出了一个定位,显示涉事女子所处位置是在长沙的某个居民楼内。虽然不知真假,但是有人报警了,警察也非常谨慎,带着8名警力前往涉事女子定位所指的位置去,而接下来发生的情况也令警察非常诧异。

当时已是凌晨2点多钟,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便要求报警女子与其朋友继续通过微信聊天。因为该楼层有好几个房间,而涉事女子又在微信中说威胁她的人有刀,考虑到涉事女子的安全,民警想通过报警人与涉事女子微信聊天得知她所住哪个房间,此后不久,涉事女子准确的说出了自己的位置,而民警也立即破门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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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警打开房门的时候,发现房门从里面用柜子抵着在,而门被打开的一瞬间,一个黄色长头发的女子立即逃了出来,民警发现该房间很小,床上还睡觉着一个人,即使开门的动静很大,也没能吵醒睡在床上的人,掀开被子发现是一个身材胖胖的男子,民警叫醒他时,他还一脸懵样,而床的旁边桌子上就放着一把菜刀

从现场的涉事女子的情绪来看,以及现场的情况,或许涉事女子所讲自己被关二天的情况真的存在,因为涉事女子当时特别的害怕,于是民警便将二人带回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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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内,民警分开对涉事女子与胖男子进行询问,经了解涉事女子叫小兰(化名),胖男子叫小超(化名),当年5月8日小兰在小超那里借了5000元钱,但是到手只拿到了3800元,其中1200元已被当作利息给小超扣下来了,但是小兰打的借条上仍旧写了借款5000元,并且二人约定3800元现金每日小兰还要支付小超70元的利息,直到归还5000元的本金。

这其实就是放贷!

小兰借款后归还了几天的利息,但是后来没有钱也还不上了,所以小超便带着朋友一起,将小兰带到了他的住处,然后便从厨房里面拿出了一把菜刀,说让小兰将自己的手放在桌子上,他要砍掉小兰的一根手指,然后再给她1000元的医疗费,之后也就不用小兰再还5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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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小兰哪里见过这样的阵仗,当时房间总共就三个人,除了她还有小超与他的朋友,自己就像一只待宰的小羊羔,恐慌之下,小兰就准备给小超跪下,但是小超却一把扶起小兰,并收起菜刀,对小兰说:

“你一定要听话,听话我就不会再凶你了”

在说这话的时候小超就开始亲小兰,而小兰说:

“当时就觉得很恶心,我抗拒得很”

而小超则是再次进行语言威胁,小兰只得乖乖听说,随后按照小超所讲,就脱下了自己的裤子,然后在小超的威胁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但对此小超却说:

“我知道我长得丑,没人愿意跟我发生性关系,当时我提出给她1000块钱,然后跟我做一次”

小超的意思是说他的行为是钱色交易;小兰的意思是说她是被迫的。如果真相是如小超所说的那样,发生关系一事就不是案件,但如果小兰说的是真的,那小超就是涉嫌强奸罪。那么到底真实情况是怎样的,此时案发时的细节很关键,于是民警对这个过程进行了重点的了解。

小超:当时我说我给你1000块钱,你跟我发生关系,小兰并没有反对;

小兰:如果当时小超没有拿刀威胁我,我是不会同意小超所讲的发生一次关系算我还他1000块钱,我会直接拒绝发生关系并愿意如数还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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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超被问及“如果不拿刀,也不提抵借款1000元的事情,小兰是否愿意跟你发生关系?”这个问题的时候,小超的回答是“不愿意”。其实情况已经很明确,小超将小兰带去房间的时候就是想与她发生性关系,而之前拿刀威胁、说给1000元抵借款一事则只是他的“计策”而已,目的就是想让小兰乖乖配合,满足他。

在这期间,他不仅强迫小兰与其发生关系,为了防止小兰逃跑,他把自己家的门用柜子抵着,同时他为了逼迫小兰还钱还采用“跟身贴”的形式尾随小兰,其实这就是变相的非法拘禁行为。而小超对于自己非法拘禁的行为是百般辩解,还说自己不懂法,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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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解读此案

小超的行为构成强奸吗?

我们可以列举小超成功与小兰发生关系的过程:

看完这个过程,我们脑海中会出现这个词语“套路”,虽然我们不知道小超是否利用这样的方式对待其他女性,但是这其中的套路却是满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就是强奸罪。一般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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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超不懂法,目的就是想看着小兰,让她还钱,构成非法拘禁吗?

不懂法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

我国虽然有一句话叫“不知者不罪”,但是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却根本不存在以这个理由逃脱罪责的。在案中:

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我们还得看看法律如何定义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这种人身自由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根据上述的定义,小兰的人身自由其实完全受到了小超的限制,没有得到小超的许可,她是无法离开小超的住所,而小超睡觉时用柜子抵门的行为也就说明他不想让小兰离开的想法。

所以小超的行为当然属实非法拘留罪,根据规定该罪名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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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兰可以提出精神赔偿吗?

精神赔偿在我国法律中是有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上述法律规范的是民事行为,但上述小超的行为是刑事犯罪行为,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提出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上述案件中,小超最后是以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人民检察院起诉,但如果小兰提出精神赔偿的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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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猫sir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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