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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工程索赔(工程如何索赔)(1)

前言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是建筑施工合同条件赋予承包方和发包方合同权利,二者互相制约,成为施工索赔的两个组成部分。但建筑市场受“买方市场”制约客观事实,工程承包商承受了较大的风险。因此施工索赔业务主要表现为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而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相对较少。

一、索赔概念

索赔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支持等。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指工程的建筑、安装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按照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赔偿或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合情合理的行为。

(3)修正的总费用法 :索赔费用=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但在操作时对某些方面作出修正,可使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如此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受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二)广州市执行2010广东省综合定额索赔费用相关规定:

1、停工、窝工的管理费,不分地区类别,统一按照5元/工日计算(定额总说明)。

2、机械台班停滞费参照《2010年广东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由折旧费、人工费(按造价站季度结算文件调整)和其他费用组成。

3、其它费用参照合同约定或广州市造价站发布相关文件规定。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偿打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其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笔者认为作为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正确应用合同赋予的索赔与反索赔权利,充争分挥专业优势。对于发包人应充分利用索赔手段,对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期延长等进行反索赔;并从完善施工图设计、提高招标清单编制准确性、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设计变更、加强施工管理、作好详细的投资控制计划,减少或避免承包人索赔事件的发生。对于承包人而言应充分利用索赔手段,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进行索赔,并注意索赔工作的时效性和索赔资料的记录与收集;从加强提高自身的施工和经营管理水平方面减少或避免发包人反索赔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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