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村居律师案例,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不断被别人骚扰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不断被别人骚扰该怎么办(频繁被他人骚扰)

不断被别人骚扰该怎么办

金湾村居律师案例

频繁被他人骚扰,

如何维权?

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基层矛盾化解和依法治理,是金湾公共法律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近期,驻平沙镇某社区的村居法律顾问林娜儿律师,就依法为频繁被他人骚扰、不知道应该怎么维权的社区居民梁某“支招”,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最终化解困扰其八年的烦恼。

案情简介

八年前,苏某与其前夫谢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后,谢某与梁某相识并共同生活至今。苏某误认为是梁某破坏其家庭,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并多次到梁某的住所、工作单位滋扰梁某对梁某进行辱骂、跟踪、甚至殴打梁某。梁某多次报警,但因没有证据且苏某否认有过伤害梁某的行为,有关部门一直难以对苏某采取相应措施和处罚。

2022年3月某天,苏某再次将梁某抓伤。梁某当即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后,依法对苏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事后,苏某仍不知悔改,反而更变本加厉,频繁到梁某住处和单位,对梁某进行骚扰辱骂,严重影响了梁某工作生活和侵犯梁某的名誉权。无奈之下,梁某找到驻社区服务的林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咨询当天,梁某气冲冲地冲到林律师面前,气愤地说:“苏某欺人太甚,派出所处罚“太轻”,没能制止她,我想以暴制暴来还击……”。林律师见状,便第一时间安抚梁某,详细向梁某了解情况。然后劝说梁某,不能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否则,有理变无理,一定要以合理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林律师深入分析后,认为:苏某之所以没有受到严厉的处罚,主要原因是梁某没有证据证明苏某有骚扰行为。因此,林律师建议梁某在住处安装监控摄像头以记录苏某骚扰、辱骂、殴打过程的视听资料;平时外出多与亲友结伴而行,如苏某有骚扰行为,同伴或邻居可作为证人提供相关证言;如苏某有通过电话、短信骚扰的行为也可以采取录音和保留短信记录保留报警回执和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保存好向相关部门如居委会、妇联组织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苏某滋扰和侮辱梁某人格权的证据。同时,林律师着重建议梁某固定好相关证据后,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苏某骚扰、辱骂、殴打行为。

在林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梁某于2022年7月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金湾法院经审查认为“苏某存在继续实施侵害梁某人格权行为的现实可能,如不及时制止将有可能使梁某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作出禁止苏某骚扰、辱骂、殴打梁某的裁定。

上述裁定作出后,金湾法院向苏某送达了禁令,并对苏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要通过合法途径及方式解决纠纷,不得打扰他人生活安宁,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实施侵害梁某人格权的行为。

同时,金湾法院向梁某、苏某住所地辖区派出所、居委会等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部门协助监督苏某执行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及时制止苏某实施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对梁某给予保护。

律师评析

所在(社区)村居律师指出:

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不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制度。

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所不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或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而人格权侵害禁令没有共同生活的要求,可以是任意的第三人,只要其实施了侵害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权利,就可以作为被禁止的对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被禁令禁止的行为人违反禁令,继续实施被禁止行为的,将受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制裁,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七条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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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金湾司法

本期编辑:张智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