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现
叮铃铃,叮铃铃……
小明:“小胖吗?你记得之前小莉从我这借的50万吗?”
小胖:“记得记得,你们俩签欠条的时候我在场啊,怎么了?”
小明:“小莉公司破产,人不知道去哪了,欠我的50万都到期了也不还。你当时不是说好的要做保证人吗?我现在找不到小莉,你把这50万还我吧!”
小胖:“小明你开玩笑呢吗?我什么时候说要保证这笔债务了?”
小明:“小胖,你可不要翻脸不认账,我这里都有借条的,借条上清清楚楚地签了你的名字!”
小胖:“我只是在借条下面空白处签的字,但当时只是说签字证明我见证小莉从您那儿借了50万,可没说过我要对小莉的债务担保啊。”
小明:“等着吧,法院见!”
一个欠条空白处的签字,
一方说自己是见证,
一方说对方是保证,
小胖到底需不需要承担
这50万的还款责任,
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见证人与保证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身份,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见证人是借款凭证的证明人,对借款事实较为清楚,在一方不认可借款凭证时,证明借款凭证实际签署。而保证人则需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小胖仅在借条空白处签字,不代表其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小明需要举证其他能推定小胖为保证人的事实,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无权要求小胖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小胖来说,为了避免纠纷,他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
欠条签字需谨慎,见证保证要分清。若要日后少纠纷,身份写明实必要。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字:赵雅丽
责任编辑 | 李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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