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令人义愤填膺的扶倒地老人反被讹的典型案件!

9月2日,32岁的滕先生在浙江金华市江北解放西路上骑着电瓶车,他身后另一位曹先生骑电瓶车摔倒,滕先生将他扶起后,曹先生非说是滕先生撞倒他的。后来,警方找到路边店铺的监控视频,证实了滕先生的清白。摔倒者的儿子还表示,都是误会,已向对方道歉并愿意赔偿,“他想当白莲花就让他当好了”。滕先生非常生气,打算起诉,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打官司索赔1元为什么(索赔1元钱是为了什么)(1)

讹诈者起诉扶人者的事常常有,但扶人者起诉讹诈者的事却鲜见。面对“硬气”的讹诈者,这一次,滕先生可不再委屈往肚子里咽了,而是勇敢地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滕先生的起诉意向,网友们基本压倒性地一致支持滕先生。这是为什么?

之所以索赔1元钱,是因为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金钱利益,而是为了维护施善者的权利和利益不受到损害,故将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确定为象征意义的人民币1元钱,以争取在“道义上”胜诉。

1元钱对簿公堂看起来是小事,但是,涉及到侵犯权利以及违法就是大事。

打官司索赔1元为什么(索赔1元钱是为了什么)(2)

索赔1元钱

是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

俗话说:“人争一口气,鸟争一口食。”的确,倘若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的话,索赔1元钱虽然得不偿失,但却是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索赔1元钱体现的是扶人者的权利意识,反映了滕先生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任,只有每一个公民都信任国家的法律,都相信法律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对国家司法机关依法伸张正义充满了信心,法治的观念才能真正地深人人心,法治的权威也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另外,提出精神损害赔偿1元钱,这既是一种理智的,也是一种无奈的行为。我国的法律对精神赔偿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精神赔偿进行了明确的限定,除了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外,其他侵权行为,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精神赔偿。而对于赔偿的数目,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法院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因此,当事人提出精神赔偿1元钱,就多少带了点无奈的色彩。但它毕竟说明,我国公民对于精神损害正日渐重视起来。而公民理智地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代表国家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以及法律在公众心中权威地位的攀升。

索赔1元钱

是为了彰扬善举,匡扶正义

1元钱不多,甚至少到了微乎其微,可是, 它代表了正义,代表了善举得到彰扬,从这个角度看,我们理应支持滕先生维权。滕先生拟针对倒地者的诉讼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让讹诈者承担必要责任,能够对讹诈者进行惩戒和教育,也有助于扶人者恢复名誉、挽回损失。索赔1元钱的应有之举可让法治产生足够的震慑力和约束力,传递惩恶扬善的正能量价值认同感。

日后,希望每一个像滕先生这样的扶人者都能拿起法律武器向讹诈者反击,追究法律责任让讹诈者寸步难行!让那些充满恶意的“扶不起”,真正变为让人敬畏的“讹不得”。

索赔1元钱

做出了示范性的维权探索

从现行法律来看,法律确实不好对讹诈者施以重手。毕竟,在类似案件中,敲诈勒索罪中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这一主要犯罪要件体现得并不明显。但是,对讹诈者固然无法采取刑法制裁,但作为见义勇为者讨还公道、对讹诈者予以1元钱索赔诉诸法律的行为理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才是。

对于讹诈者,也不是没有依法惩治的前例。2013年,重庆市达州区三个小孩扶起一74岁老人,做好事反而被讹。当地警方调查后认定老太讹诈,对其作出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因年龄大不执行),老太儿子龚某行拘10天,并处罚款500元。这个号称“老太摔倒讹人被罚第一案”的事件,在全社会引起了极大反响,对弘扬正气起到了一定作用,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滕先生拟起诉讹诈者,目的无非是要讨一个公道,给那些讹诈者一个响亮的教训。之前,也有专家建议,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将恶意讹诈者的相关行为记入失信记录,也不失为一个办法。只有毫无姑息地依法治恶,才能最大程度地呵护民众的善意。

打官司索赔1元为什么(索赔1元钱是为了什么)(3)

1元钱索赔的起诉意向就是希望不要再发生类似的好心人被讹事件,这种鲜明的民意表明了人们对反咬一口的讹诈者深深的不满和憎恶,也表明公众日益增强的依法维权的意识以及希望讹诈者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的鲜明态度。有了这些“爱较真”的人,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才会逐步被唤醒。

因此,1元钱索赔体现的正是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反映的是当事人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任。这正是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

文章来源 法制网(作者 陈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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