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但在代表提出递交、汇总统计、会后交办、直至反馈办理结果,各个环节的提法均简称为“代表建议”,并没有作出“建议”、“批评”、“意见”的具体分类。既然法律规定的表述是“建议、批评和意见”,实施这一规定的过程中为什么都不作分类呢?如果无须分类,法律何不在作出规定时就只表述为“建议”呢?对此,笔者有如下之看法。
首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一定区别的。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从总体上体现了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为人民群众代言的广泛性。是一个涉及面比较宽阔的平台,是一个涵盖内容较为丰富的空间。但法律规定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又的确是有着一定具体区别的:建议一般是从肯定的、积极的角度,侧重表达“应该怎么办”的有关见解;批评一般是从否定的、揭露的角度,侧重表达事物的负面现象;意见一般是从客观的、评价的角度,侧重表达对事物的个人看法。从各级人大代表多年来履行这一职权的实践来看,提出建议、批评、意见这三类内容的交办件,都是有的。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建议,如关于对什么什么工作的建议;也有批评,如什么什么做法与法律相悖、什么什么问题处理得不妥等;也有意见,如对什么什么事情的一点看法或几点意见。由于法律规定的是“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都可以提出,所以代表们对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比较自如的。
其次,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相互联系的。有一些代表建议,是在首先指出工作不足的方面,并分析出现这些不足的原因之后,才提出针对性建议的。指出不足,具有批评的含义。对其原因的分析,体现出了代表的意见;有一些代表的批评,在提出批评的同时,也表达了对所批评问题的意见,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有一些代表提出的意见,也略有批评之义兼建议内容。可以说,建议、批评和意见不仅是相互联系、关系密切的,而且在具体的实例中,内容的相互交融也是相当常见的。在多数情况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常常是突出的、侧重的方面有所不同。这种宽松、灵活的撰写方式,为不同文化层次的代表提供了履行这一职权的方便,譬如仿照代表议案的要求,提出案由、陈述案据、摆出方案,可以撰写代表建议,而采取开门见山、一针见血、简明扼要的表述办法,也可以撰写批评和意见。其实,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高低,并不在于文字的长短,关键在于切中要害。
最后,法律规定中“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表述,有利于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在具体工作中不进行详细分类,并不影响代表履职的效果。长期以来,在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办理过程中,不作具体分类,简称“代表建议”,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相关工作人员怕麻烦、图省事,而是确实存在着一些不便分类的客观原因。除了上面所讲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内容上的交织汇融外,有时候代表撰写的标题是“批评”或“意见”,而实际内容却是“建议”,如果刻意要分类的话,还确实有些难度。而不作分类的现状,对代表履行这一职务,没有任何影响。简称“代表建议”,“三者”兼而有之,并无什么不妥。至于在法律规定上仅称“代表建议”,那倒大可不必,那样会限制代表的言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议政的殿堂上,不仅可以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而且能直陈意见、提出批评,这正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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