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隼资料图
红隼,是隼科的小型猛禽之一,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盗猎、饲养、买卖红隼,都属于违法行为。近日,安徽、山东检察机关分别办理了两起捕猎、买卖红隼案件,涉案红隼被放归自然!
自家阳台上猎捕红隼并售卖,多人获刑,最高十年
不仅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红隼,还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和尚鹦鹉。2月28日,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就一起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郭超然、韩某、魏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宣州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的一天,家住界首市的韩某在自家阳台上用逮鸽子的工具非法猎捕红隼一只,和宣城市人郭超然微信联系后,以260元的价格出售。郭超然又与广东省中山市人魏某微信联系,将该红隼以480元的价格出售,并将魏某的收货地址提供给韩某,由韩某通过快递寄送。
2019年1月的一天,韩某在自家阳台上又非法猎捕红隼一只,在与郭超然微信联系后,以230元的价格出售,并通过快递送达。同年1月22日,郭超然准备通过微信将该红隼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日,民警从郭超然家中搜查并扣押和尚鹦鹉10只。经查实,这10只和尚鹦鹉系郭超然于2018年11月通过微信以1万元的价格从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案发后,韩某、魏某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及传唤而到案。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红隼属隼形目隼科,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上述和尚鹦鹉属于鹦鹉科,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Ⅱ。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先后将从被告人郭超然处扣押的1只红隼放飞,将被告人魏某上缴的1只红隼在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放生,并将扣押的10只和尚鹦鹉送至皖南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进行救护、饲养。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韩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郭超然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魏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确认。鉴于涉案的2只红隼均已放飞,10只和尚鹦鹉已妥善处理,未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损毁,综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郭超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
此案由安徽省宣城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宣州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将在此案中发现的其他案件线索移交给侦查机关。
诱捕红隼饲养并出售被起诉
被捕获的红隼
近日,山东省莒县察院审查起诉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在莒县某村住宅小区空地内,通过在鸟笼中投放诱饵的方式猎捕野生红隼一只,并为其带上眼罩和脚链,放置在笼中饲养。于某某通过网络将捕获的红隼进行售卖,被热心群众发现并举报。经鉴定,被捕获红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捕获的红隼生存状态良好,经调查取证后已被办案民警带到野外放生。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于某某,告知其权利与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值班律师为于某某解答了法律咨询。通过释法说理,于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现已被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红隼,小型猛禽,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隼广泛分布于中国,是中国东部地区城市最常见的猛禽之一。野生红隼食谱中有老鼠、雀形目鸟类、蛙、蜥蜴、松鼠、蛇等小型脊椎动物,也吃蝗虫、蚱蜢、蟋蟀等昆虫,是农林益鸟,比利时人将其奉为国鸟。
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每一个物种都有自己生存的权利,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是大家共有的责任,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人类自己!红隼的翅膀只属于蓝天,任何人想要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检察日报战疫投稿中心、安徽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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