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蜂鸟云商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杭州蜂鸟云商实业有限公司为推广疫苗安全险,与杭州微象科技有限公司洽谈蜂鸟向微象公司购买其非法下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儿童姓名、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由微象公司和蜂鸟公司工作人员将上述信息上传至外呼平台,蜂鸟公司通过外呼平台拨打电话进行疫苗安全险免费赠送推广,并将同意领取保险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导出,转卖给平安公司,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脱敏方式展示信息?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脱敏方式展示信息(脱敏处理的个人信息)

脱敏方式展示信息

在杭州蜂鸟云商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杭州蜂鸟云商实业有限公司为推广疫苗安全险,与杭州微象科技有限公司洽谈。蜂鸟向微象公司购买其非法下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儿童姓名、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由微象公司和蜂鸟公司工作人员将上述信息上传至外呼平台,蜂鸟公司通过外呼平台拨打电话进行疫苗安全险免费赠送推广,并将同意领取保险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导出,转卖给平安公司。

案件中辩护人认为:“外呼平台电话接通后,对方的手机号码中有4位是被屏蔽的,蜂鸟公司无法下载数据、被屏蔽的号码无法复原,即使接通电话外呼系统显示了部分信息,也属于无法识别被呼叫人的个人信息,必须经过微象公司匹配才能获得完整数据,而微象公司并没有提供不同意接受免费疫苗险的87598个被呼叫对象的个人信息给蜂鸟公司,因而即使汪红宝构成犯罪,也应以接受免费疫苗险的客户电话数而非接通电话数来认定犯罪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手机号码中部分数字被隐藏,该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也已被实际利用,而蜂鸟公司因掌握了管理员账号,事实上可查看包括完整手机号在内的所有信息并可导出数据,对于标记同意接受免费疫苗险的客户数据,也无须再由微象公司进行信息匹配外呼平台中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系由查春艳直接从微象公司获取后上传至外呼平台。故上诉人汪红宝及其辩护人提出蜂鸟公司未获取不同意接受免费疫苗险的客户信息,及辩护人提出蜂鸟公司无法下载数据、被屏蔽的号码无法复原,外呼系统所显示的信息属于无法识别被呼叫对象的个人信息,必须经过微象公司匹配才能获得完整数据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近年来,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很多企业与个人均提升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所以普遍会采取对信息进行脱敏处理,而所谓的脱敏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去标识化,二是匿名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在附则中对匿名化和去标识化分别作了如下定义:“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据此规定,匿名化与去标识化并不等同,“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共同点,但二者不同在于匿名化后的信息即便借助其他信息也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而去标识化的信息在借助其他额外信息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重新识别特定自然人。

如果信息处理者真正对信息做到了匿名化,则此类信息是不受《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如果仅仅做到了去标识化,则该信息依然收到法律保护,因为去标识化意味着在借助其他额外信息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重新识别特定自然人。

所以本案中,法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观点也就很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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